第三节 国家间税务争议的解决(三)
张智勇
【关键词】国际司法
【全文】
三、国际司法方式
相互协商程序和仲裁是处理国家间税务争议的主要方式。理论上讲,国家间争端的解决还可通过国际司法的方式解决,即将争议提交国际性的法院来裁判。国际司法不同于仲裁之处在于国际司法机构的组成是事先确定的,缔约国和纳税人对此无法产生影响。
1927年的国联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就设想将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作为解决税收协定适用争议的最后机制。[26] 不过,迄今为止,国际间仍然没有处理国际税务争议的国际税收法院(International Tax Court)。但是,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缩写ECJ)作为区域性的常设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尝试了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新模式。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ICJ)作为处理国际法争议的惟一国际司法机构,也有学者主张其处理国际税务争议的可能性。因此,本章将对通过欧洲法院和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税务争议进行探讨。
(一)欧洲法院的作用
欧洲法院是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也是欧盟法领域的最高和惟一的司法机构。
欧洲法院的职责是在解释和适用共同体条约中保障法律得到遵守。欧洲法院履行其职责的主要方式为提供法律建议(Legal Advice)和做出司法裁决(Adjudication)。
在司法裁决方面,欧洲法院的诉讼有三大类:(1)针对违反共同体条约义务的诉讼,诉讼可分为委员会针对成员国的诉讼和成员国针对委员会的诉讼,分别适用共同体条约第226条和第227条的程序;(2)由共同体机构或成员国提起要求欧洲法院宣布某些立法或行为无效的诉讼,适用共同体条约第230条和232条的程序;(3)第234条的初步裁决程序,其作用在于解释和澄清欧盟法的含义。
因此,如果欧盟机构或成员国认为某成员国的税法违反了共同体条约,欧洲法院将对此进行管辖并做出裁决。此外,《欧共体条约》第239条允许欧盟成员国将与共同体条约有关事项的纠纷提交欧洲法院。尽管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不属于欧盟法的组成部分,但与欧盟法的正确履行有密切关系,因为第293条提及了消除双重征税是欧盟的任务。因此,成员国可决定将它们间的税务争议提交欧洲法院裁决。
此外,初步裁决程序是欧洲法院独具特色的司法程序,对解决纳税人和成员国之间的国际税务争议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