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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的法律属性

【注释】   本文为公安部2003年科研立项课题“合会及其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C类)的子项目。
> 陈荣文,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
关于合会的起源,较为流行的有如下几种说法。一是庞公创始说,该论立足于粤省会规所载“盖闻义会之设,始于庞公”。庞公为后汉时代人,名讳为“庞德公”。该说并无其他文献佐证,有后人假托之嫌。二是竹林七贤遗传说。该说流传于我国江苏、安徽等地,认为该地流行之七贤会(即七人轮会)为晋朝竹林七贤所遗留。但若将合会的功能与竹林七贤的品行与行为两相对照,则几可认为此“七贤(七人)”非彼“七贤”,此说有偷换概念以附庸风雅之嫌。三是初唐发源说。该说从对徽式会——“新安会”的考据出发,认为“新安”之地名始于隋,约在公元第七世纪初叶,因此“新安会”的定名不可能更早,时间上应近于初唐。四是印度传来说。该说以中印两国的历史文化交流为背景,通过对印度“夺标制”、“友助会”及日本“无尽讲”进行分析,认为古代各国金融中心均在寺庙,合会制度产生于印度并随佛教而流传。合会自印度传到中国的时间在唐代。五是宋代青苗法演变说。认为居于穷乡僻壤之民不能受惠于当时的“因利局”、“贷款局”而自谋救济,基于共同需要,本自助互助之义,起而组织变相之因利及借贷事业,民间合会由此诞生。以上诸说虽然还有待于考证,但合会制度始于唐(618-907)宋(960-1129)相对较为可信,如是,则合会制度便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参见王宗培著.中国之合会[M].中国合作学社印行.1932.2-6. 曹競辉著.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7-10.
参考文献:
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4-5.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中国合作学社出版.1931.2-3. 
   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中国合作学社出版.1935.7-9.
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35.3. 
   除中国两岸三地外,日本、韩国、印度等地也有类似于合会的经济合作方式。日本称为“讲”、“无尽讲”、“赖母子讲”;韩国称为“契”;印度称为“夺标制”、“友助会”。见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7.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9-10.
《台湾民法典•债篇》修正后新设的一章“合会契约”(1999年),《香港银会经营禁止条例》(1972年)、以及印度各地颁布施行的《互助会条例》(chit fund rules)对合会或类似制度在法律上有所规定。
转引自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1.
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77-104.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9-10.欧阳经宇.民法债编各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78.336. 
   林诚二.论合会(上).http://www.civillaw.com.cn/twcivillaw/research/yj11-6.asp,2004-10-14. 
   S.C.R. 18 at 22,转引自苏亦工.略谈“银会”:中国习惯集资机制在香港的境遇.http://www.legal-history.net/go.asp?id=397,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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