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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一)

  美国的洛杉矶暴乱结束之后,很快这个社会又恢复了平静。西雅图分会,我们觉得美国社会突然怎么这么多问题,但是很快又风平浪静,社会又恢复了正常的秩序,恢复了正常的运转。相比之下,确实它的一种和谐社会建立在法制基础上,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些纠纷。总统选不出来了,在任何一个国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政治危机,它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化解这样一个危机,尽管这个结果大多数人不同意,但是这样一个结果大家都必须要接受。在我们现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和谐社会绝对不能搞庸俗的和谐,尤其是不能在强调或者说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的时候,把公民的权利,把法制的秩序加以忽略。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定要有一种法律的秩序,这是我自己的一个看法。当然我刚才说的也不是要照搬西方的一个摹本,西方有时候他们很宣扬的一些东西未必是他真实社会当中的一种状态。完全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政治模式,完全以权利保障为主,而不讲秩序的这样一种社会也不是我们所要追究的,毕竟我们也知道中国的社会如果没有一个稳定是不可能发展的,如果再来一个文化大革命,中国就不是简单的十年,二十年,我就可以再恢复的问题。在现在这样一个高科技,信息化社会,有五年的时间可以说你就永远被抛在历史进程以外了。因此,中国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在秩序、权利之间,我们必须要建立一个非常有效的机制,具体到人大在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当中应当起什么样的作用,我想包括很多方面,包括一个民主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一个科学的政治体制,包括要建立法制的理念,又包括要有一种灵活反映民意,调整自己政策的机制。当然这个任务不一定完全由人大全都承担起来,但是人大显然在这里面应当能够起到一个很重大的作用。比如讲一些重大的项目,刚才郭道晖教授谈到应当由人大通过听政,应当由权力机构给予一些参与,因为这些重大项目不是仅仅盖一栋大楼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应当有一定民意的赞誉,避免由个别人,或者在一定时期一些人的观念影响长远的发展,这就带来了及时反映民意,听政是一个方面。还要有一个灵活反应的调整机制。我举的美国的一些例子,虽然说它出现了一些短暂的非秩序化的情况,但是它通过一定秩序化的程序能够使它恢复原来的秩序,那么我们国家在这个方面应当说这种反应机制还是比较薄弱的。我们往往强调了稳定,强调了发展,而忽略了人权的保障,忽略了公民权利的维护。因此在这个方面,我们是应当有一些科学的机制。
  由此来延伸,我们国家的宪法确实是在革命成立之后,先建立制度,然后才建立宪法宪法建立的科学性,科学基础确实是比较薄弱的,因此这样一个薄弱环节是需要我们在人大发展过程当中不断加强完善的,宪法在修改当中不断的完善,因此也就带来了一个科学的制度和现行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这是和谐社会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其他的几个方面,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再讲了,一个是违宪审查的问题,刚才郭道晖教授已经谈到了。
  第四个方面就是人大内部机构的改革,我觉得这是需要我们再进一步适应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法制发展需要加强的一个方面。特别是人大内部现在代表很多,2900多名代表,他们怎么样能够在短短的两周会期之间充分地发表意见,充分地形成民主决策,这是人大内部机制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现在有点类似行政化的一个人大制度,人大的运行机制在内部是按照行政区域,按照行业、解放军来设立的一种讨论机制。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人大代表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在现行的代表团的安排下,怎么能够进一步地有所打破,更充分的发扬民主,这是需要我们在制度上进一步讨论的。
  还有一个就是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人大常委会已经做了一些小小的改动,但是人大代表怎么能够真正反映民意,还需要我们在制度化层面上做更多的一些安排。
  
  主持人:感谢王晨光教授做的精彩点评,当然他在这里面也谈了很多他自己的观点。下面我们有请蒋劲松研究员做点评。
  
  蒋劲松:非常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到中国政法大学来聆听法学界各位老师关于人大制度的真知灼见,郭道晖教授是我们法学界非常尊重的前辈和权威,他的著作大家都读过,今天上午的精彩演讲,关于人大各个方面他都介绍了很全面的情况,还有他自身的见解。
  要我今天在这儿点评,我没有这个资格。在这儿很多老师都是很有研究的,特别是蔡定剑教授,应该说他是我们这方面研究的权威。我个人谈一点我对我们现在人大状况的两点具体想法。我们国家的人大特别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是我看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刚才郭教授和王教授都全面的提到了。在他们讲的基础上,我再谈两点。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自身与人民的关系,这个到目前为止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就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宪法有规定,地方选举法也有规定,我想我们应该比较精确的定位,正如刚才郭教授介绍的,人民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期望,和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上应该履行的职责还不是宽泛意义上地代表人民,它应该是非常确切地代表选民的利益,表达选民的利益,维护选民的利益,应该非常确切地给定义到这点上,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与选民是什么样的关系。就我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目前为止在这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这表现为几点,第一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环节上,我们的选举制度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选举制度的缺陷概括起来,就是对于人大与选民的关系在实质上非常模糊,或者说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理解选举制度就是选民选举人大代表,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宪法合同的缔结过程。我们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或者各个政党提名,候选人被候选了以后,请党员去选他,这实际上是候选人与政党向选民要求一种代表权,选民是代表权的所有人,候选人既然向选民要求一种代表权,就得提出来如果选民选我当人大代表,我将在任职期间如何如何做的一些具体说法、承诺,选民应该根据这些说法和承诺来决定选某某,还是不选某某为人大代表,这样才能完成一种宪法合同,就是选民把代表权授予某某候选人,完成这么一个宪法合同的缔结过程,选举之后,宪法合同的缔结过程以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在代表就任,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以后他如何行使职权,之后选民与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处理关系,就有一个前提和基础,而如果我们的选举没有做到这点,人大代表候选人就任之后,人大不展开工作,在履行过程中间,选民与人大如何处理关系就缺乏一个正确的前提基础。我们人民代表大会现在的问题就是在选举环节中缺乏这么一个定位,选举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我们的选举第一不搞竞选,第二甚至连候选人自己对整个选举过程都无所知,直到选举结果公布以后,才知道自己当选某某人大代表了,这样选举制度的作用和性质缺乏一个正确的定位。这是人大与选民关系的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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