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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一)

  刚才郭道晖老师提到,比如说“三农”的问题,比如说社会当时弱势群体的问题,比如说在我们一些具体的工作当中人员招聘的问题,可能在座的同学将来都要面临一个就业问题,就业过程当中各种各样的潜在的歧视性的做法几乎是比较普遍的,性别的歧视,户口地域的歧视,甚至包括一些生理条件上的歧视,还是相当广泛。这就需要我们在有了一个人权保障大的框架之下,要把这些进一步在我们的法律当中贯彻落实。
  一个是在人大的立法当中要把它贯彻落实,我们国家的法律应当说基本框架已经搭建,但是有很多具体的法律对人权的进一步落实,还有待于细化。在很多方面,基本上对人权的保障是停留在一个原则性规定之上,我们也很高兴的看到最近在地方的立法当中有一些,甚至在中央立法当中有一些可喜的进步,比如说郭道晖教授刚才谈到的道路交通法当中的一些规定,我们知道人大在讨论这样一个法律过程当中,主要就是考虑到如何上高速公路,所有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的话,那么农用车辆,机械化的车辆上高速公路要不要增加公路费的问题,这就带来对农民的又一种负担问题,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考虑,这样一个法律草案在讨论的时候,第一次并没有被通过。我们也看到人大在这方面有一些进步,有一些要把人权落实到具体的公民权益当中的一个倾向。我们也看到北京市最近在流动人口,特别是外来打工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上有了一些新的不仅是政策上的而且在具体地方法规上的一些变化,这也是在我们具体的法律规定当中落实人权的一个表现,当然这是可喜的方面,同时应当看到在更多的一些领域当中,这方面权利的具体落实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加强,很多方面我们是没有重视,或者说长期以来就已经忽略了。这说明人权保障在立法当中应当有更多工作可做。
  第二个方面,在执法当中,执法当中包括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包括市场检查部门的对于市场的这种管理、监察。包括各个行政机关在他们各自领域当中,如何在行使自己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的同时,要树立一个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这样一个观念,在这方面,详细的我不谈了。应当说,每一个执法部门都要真正的确立起以人为本的信念,都要认识到宪法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我们很多行政机关现在在做出决策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经济效益,甚至更多考虑的是地方利益,还考虑到一些自己的政绩,考虑到怎么样维持稳定,但是一项决策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符合宪法,在很多地方应当说政府官员这样一个观念还是不强的。因此在人权入宪之后,在我们整个执法当中,应当要有一个更明确的法制的观念,人权的观念。
  第三个方面,也就是人权入宪之后,还有一个在司法当中如何保障人权的问题。刚才郭道晖教授也举了一些具体的例子,比如说在强制执行当中对于住房的问题,对于公民个人财产在强制执行当中应当如何实施的问题,最高法院也都有了一些新的考虑。应当说在司法过程当中,如何保障人权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除了在我们国内的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当中要把保障人权这样一个精神贯彻下去,要把保障人权这样一个要求法制化、具体化,我们还有一个就是如何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和国际上的人权公约以及一些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人权的基本内容相协调的问题。中国的人权问题,应当说是我们自己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应当是我们要充分加以重视,要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国际舞台上确实也还有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强权、霸权、与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权利的一个矛盾的问题,也确实有国际背景下的一个历史形态斗争的问题,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对国际人权一些共同的观念,共同的原则,一些共同的内容是不是要加以承认,也是长期以来大家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当然更多的理论我就不在这里来展开了。
  从我个人考虑应当说人权的观念是一个全球背景下的大家共同接受的话语,尽管在各个国家由于它的历史环境、文化等等因素所造成的一些侧重点的不同,甚至在某些具体权利上的增删,但是对于人权应当说有一些共通的东西,有一些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大家都认可的东西。我们在签署了两个人权公约之后,怎么样能够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我们所签署的人权公约相一致,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国际层面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国际背景下历史形态的斗争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我们要不要接受人权普遍观念,要不要接受一些人权最基本内容的问题。我们既要看到在人权问题上国与国之间的斗争,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因为有这样一个历史形态上的争执,而把人权的观念纯粹的作为一种政治话题,而不把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要求。应当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际机构,像联合国的一些人权委员会的人权高级专员,他们所采取的一些各国调查,他们所提出的一些报告,实际上对于各国人权的发展还是有很大的促进的,没有一个国家敢忽视联合国人权高官所提出来的就这个国家人权状况的一个报告或者一些建议。那么在一定意义上人权的问题也不完全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层面上的新出现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除了在国内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当中要加强人权的保障以外,同时也要考虑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不再展开去谈这个问题了。也是带来了一个人大在国际法、国内法之间的衔接当中要起一个什么作用的问题,这是一个方面,就是人权入宪和人大在保障人权的工作当中应当起一个什么作用的问题。
  第二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人大在其中的作用问题。建立一个和谐社会,这是最近中央一个政治上的新提法,也确实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但是在这里面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应当是吻合的,应当是法治状态下的一个和谐社会,而不是毫无法律基础的一个模糊的、笼统的、庸俗的一种和谐。中国历来有一个很悠久的传统,就是“和为贵”,中庸之道,这也是中国的一个历史文化传统,但是这样一种和为贵,这样一种和谐社会并不是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状态下的和谐社会,因为这样一个和谐社会是一种等级森严秩序下的和谐。这种和谐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建立在一种人治基础上的和谐,当然不是我们现在所谈的和谐。另一个方面,从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模式来看,是不是我们所应当照搬的这样一种模式、这样一种和谐社会,我想也不能完全简单的这样讲,很多发达国家确实法制建立的历史比较长。观察他们的社会,我就发现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他的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比如讲美国也出现过洛杉矶的暴乱、西雅图的分会,也出现过突然发起的,是谁也没有想到的一种示威、抗议,甚至也有很多的破坏性活动。美国也有各种各样的警察侵犯人权的报道,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矛盾都是存在的。关键是怎样解决这些社会矛盾,怎样使得这些社会矛盾通过一种制度化的,也就是法律所安排的渠道去加以解决,则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法制程度,也表明了这样一个国家是不是真正能够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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