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我们既然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不止是保障公民权或者公民的权利,那么人权应该包括所有人,也就是全人类。因此,我们今后的立法,人大的工作也要注意保护在国外的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群。人大立法还应该扩大视野,放眼于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发展的一个历史趋势。注意世界的法治接轨,创造既有利于吸引外资的社会环境和宽松的法律环境,对外国的私企应该按照世界市场的规律有公平的国民待遇,同时对我们国内的企业实行开放政策,我们老讲对外开放,我们认为对内也要开放。产生更有利于保护他们对外发展的条件,我认为这些都是有利于提高我们国家的资本或者企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的实力。这是关于人大完善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要把握人大权力的高度和限度,我们政治体制主要是作为整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的权力集中制,我是这样来解释民主集中制的,不是采取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民主只是事后服从,这个拿到人大是不行的,人大主要是民主制度,同时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都属于人大。所以它是权力集中制。但是我们的
宪法又规定,人大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等等。所以
宪法一方面讲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又讲政府、司法机关是行使行政权、检查权、审判权的机关,这样就出现了一权多组,多个形式的组体,人大也是行使,国务院也是行使,好象逻辑上就有点矛盾了。这个问题我是这么来理解的。人大主要是行使人民主权的机关,它是受人民的委托,主权属于所有的人民,但是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的,最后来行使人民主权,别的任何机构,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人民主权,除非人大授权。第二,人大同时是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所有者,这个所有者就是人民通过选举,委托它,让它来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他按照民法的原则是信托,就是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但是所有权归人大,是转授给人大的。但是行使权是分工的,就是这些具体的权利,立法权是由人大自己行使,其他的权力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行使。
如果按照我这样的解释,就可以避免一种误解,好像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就是全国人大的权力是无限的,一切权力归人大,那他就可以行使一切权力,这是不对的。人民是直接行使立法权,但不能直接去包办行政权力或者干预司法权力,这就是人大行使权力的一个限度。我们有些人大的工作人员往往认为我的权力是无限的,是最高的,可以随便指挥其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这是一个误解。所以我们人大的权力虽然是高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但不是高于一切的,不是绝对的权力。我认为人大的权力至少要受三方面的限制,一个不能超越人民主权,它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但你不能违反
宪法,人大的任何立法也不能违反以人为本,或者人权至上的原则,执法为民的原则,或者
宪法所规定的、所表述的四项基本原则。你只能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人民的主权,这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原则。第二不能侵犯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人大的任何立法假如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那就是违宪,是侵权,是无效的。今年以来,有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的一些法规,如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法院作出的裁决就强制拆迁,还有北京市搞的一个外并,针对建筑行业,就是外地和本地有不同的待遇,这些多少有侵犯基本人权或者经济人权的平等原则的嫌疑,遭到社会舆论和相关利益者的质疑,所以要对政府的人权意识有所提高。这就是第二个不能侵犯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三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用职权,包括行政你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侵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但是我们现在有些地方人大,我们
宪法所规定的一些监督的方式不去用,热忱于搞个案监督,搞中国或者司法机关的述职评议,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可以采取的,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人大代表你到政府机关,到司法机关去审查,你不能直接行使权力,你不是人大的钦差大臣,你没有尚方宝剑,你要直接处理一些行政问题的话,你必须回来通过人大审议,先提交提案,能够审议,然后通过集体投票,决定,这样才有法律的效力和强制力。
我这里有一个关于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我们现在
宪法的表述是司法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排除了人大,就是人大还可以干涉,也排除了党委可以干涉。当然我觉得人大对司法机关可以监督,在某些问题上是可以监督的,可以干预,但是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干预,我认为应该主要是监督他是不是能够独立的行使职权,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而且协助他排除多方面的干扰。但是他也不能去干预他的独立审判权,也不能包办代替行使。所以我认为这句话是不是可以改为“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这么一句话。人大、党委是依法行使权力的话,那当然也可以干预,但是我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这个提法是1954年
宪法第
78条的规定,我认为这个概括性的条款规定比现在的
宪法列举性的规定要好,而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当然这就有修宪的问题。这讲人大权力限度的问题。但是人大也还有一个大问题,就是它有些本来应该有的权力还没有完全到位,没有注意充分运用
宪法赋予它的某些权力,特别是监督权来强化人大的权威,比如说
宪法的解释权,对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与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撤销权,对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比如说某些
宪法已经规定的监督手段和程序,调查权利、执行权利,对人大选举人员的罢免权,这些监督的方式还没有到位,我认为这个是今后应该改进的。这是关于以人为本的理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