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在成立前,当时我正是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人,让我去主持海淀区域内清华大学区域的人民代表选举,那个选举很热烈,百分之百,也就是一个也不少,一个也不能少,百分之百投票,在投票前期我还在校报上发表一篇短评《投社会主义一票》。当时人民的热情很高,54年我们又主持收集员工对
宪法草案的意见,同一年通过了第一部
宪法,这些都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参加
宪法草案的讨论,当时在全国有一亿五千万人参加,收集的意见达十万多条,而且这个
宪法草案也是毛主席制定的,在人大通过,当时就反映了新中国的公民们参与政治的热情和对人大的期望。人大制度和“五四
宪法”诞生以后,可以说头三年是在正常的运转,通过一个法律运行了人大的某些职能。但是可惜到了57年“反右”以后,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应该说是违反
宪法,侵犯人权的一些政治斗争。包括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这样一个改变国家基层政权体制的问题也都不是通过人大审议决定的。1966年至1975年,这十年人大停止开会,应该说那个时候虽然有文字上的人大制度但却名存实亡,应该说这是我们近百年来宪政运动中的又一次挫折。但是令人高兴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大恢复了活力,并且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82年
宪法,这就是重要的标志,我个人也有幸在82年从清华大学调到全国人大,那时叫做法制委员会。我们人大的运行情况也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那个时候人大的代表没有法律常识,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比如今天听了总理的报告,受了很大的教育,受了很大的鼓舞,回去好好学习,而不去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在审议
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讲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时候,有些代表就奇怪怎么第一是审程序,第二还是审程序,这不是重复嘛,就是对基本的概念都不懂,法人是什么,法人就是守法的人。当时人民代表的法律意识是很差的,到后来都有很大的进步。到最近二十多年来,人大的立法制定了四百多个法令和法律性的决定,国务院的法规,人大的法规,以及规章等等都数以千万计。所以我们国家完全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经基本结束。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正在形成。国外对人大的评价也有一个说法,人大这块宪兵图章变硬了,这是值得庆幸的事。
下面我就想讲一讲我们这五十年来人大的历史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以后还存在什么样的问题需要进行完善,这里只能讲几个大的,是我认为大的不一定都是大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明确人大的理念,强化人大的权威,我认为这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首要课题和前提。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理念,顾名思义,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们的意志和利益,是最高权力机构。人民是个整体的概念,在今天的法律上讲人民,并不是与第一人这个概念相对应,而是涵盖着全体人民,也就是说每一个国民,全体公民或者是全体国民,他所代表的利益也不止是人民的整体利益、集体利益,还有包括不同群体的个体的特殊利益。因为我们习惯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而忽视个体的利益,忽视特殊群体的利益。人权入宪以后,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保护私有财产,
宪法里面“人民”这个概念就要落实到人权的主体,就是个人,而不只是个抽象的人民。大至影响国计民生的立法,小至关于城市的拆迁,产权问题,人民的工资问题,人民的土地转让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这是涉及千家万户个体利益的重大问题,人大都应该关注,并且做出立法的保障,这才是叫做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理念。
在前一阶段我们国家总的指导思想是实现“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么一个历史性的转变,在立法上,经济立法是重于一切的,这是必要的,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认为也有某些缺陷,因为多数的立法只是管理法,权利法。而关照经济的利权,政治的人权,社会人权,个体人权等等这样的立法不多,关于权利考虑得比较少,似乎有社会人成为当前经济人的这样一种趋向,这种单限度的立法现象,我认为是同我国经济改革单轨运行,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这样的状况是相呼应的。我们的人大多数做的是保驾护航的工作,和为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贯彻行政管理措施的一个机构。我觉得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两极分化,是忽视了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于为社会人的人权和公民权提供立法的保障,所以今后立法应该调整它的重心和思路,除了继续完善经济立法以外,更应该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上统筹兼顾各个方面,各个群体和个体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要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稳定,建立和谐的社会。“以人为本”这是一个政治口号,翻译成我们法律的语言,我认为就是人权至上,人权至上是
宪法的最高原则,这句话对不对?请你们研究了。人权至上也是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支柱,特别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支柱。所以我个人认为人大在所有立法里面,都应该贯彻“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理念和精神,对有关于公民的生命、财产、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和公民的政治人权、经济人权,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社会保障这方面的立法,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