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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二)

  今天我是做一个简单的情况介绍,我非常希望在座的诸位能够对这一块,能够对村委会选举这块投入更多的精力,投入一些时间,然后来研究它,让我们一同来推进村委会选举工作,来推进村民自治,帮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哪怕在基层最起码我们先打一个比较好的基础。
  
  主持人:下面由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做一下评议。
  
  
  李树忠: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已经到中午了。刚才刘博士就我们国家村委会选举从这样一个视角对村民自治这方面的问题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刘博士应该说是这方面的专家。他首先介绍了村委会选举的基础,法律的基础,宪法的基础,地方性法规的基础,还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他提出了经过多年实践总结出来了在选举当中的一些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具体的制度建设这方面,我本人也没有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关于村委会选举这块,有两个问题,我觉得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就是法律依据,比如涉及到选民名单的问题,涉及到选择权利的问题,这个问题和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两回事,不能用那个选举法去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所以也就是说无论是用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最终我们缺失的就是专门针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一个法律,所以将来涉及到侵犯选民权利的事件的时候,没有办法获得一个有效的救济。即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向法院起诉受理了,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违法的事情,实际上不属于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他受理了,无非是能够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以一个实际的问题维护了一个选民的民主权利,这个问题本身是需要解决的。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我更关心的是什么呢?就是从村民海选以来出现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之间政权的关系是一种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的关系。那么在指导关系的基础之上,如何真正具体的落实村民的自治权利?我们说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说我们真正能够落实了这个自治权,那是好的。我们的选举有问题,我们的决策监督有问题,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即使这些问题都已经到位了,我们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和乡镇之间政权的关系还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有一些统计数字不一定准确,但基本上能反映一些问题。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官,现在通过走访调查有40%都已经被乡镇撤掉了,有的撤掉以后重新再选举,有的干脆乡镇下一个文件免去村官的职务,然后再重新任命一个,这个村里面有两个村官,这就涉及到什么问题呢?涉及到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怎么来处理好呢?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我们基层群众自治在一定问题上可以说是一句空话,所以我更关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里面的题目谈到的是关于基层民主和和谐社会的命题。和谐社会的问题,刚才王晨光教授已经谈到了,我自己的理解和谐社会要求建立的是一种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一个协调机制,一个平衡机制。所以它的关键问题是建立一个利益冲突的解决协调和平衡的机制,我们这个机制可以说是法制化的机制,它和民主、政治是紧密联系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民主和法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说民主的外部表现实际上就是法制,它是把民主的规则法律化、规范化,它的外部表现就是法制,法制是真正的现实民主的源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说基层民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由此我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包括有人在网上写的文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这样一个命题我们怎么样去认识呢,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包括我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如果把基层民主,包括我们村民自治的民主和基层政权的民主视为我们中国民主政治的一个逻辑起点的话,我们首先要分清楚,要辨析清楚,在中国剧烈的社会经济变革的时期里面,究竟什么是推动中国民主发展的动力,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释清楚,简单的下一个结论,说基层的民主就是我们中国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的话,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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