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二)
刘喜堂、李树忠、郑贤君等
【全文】
主持人:下面是由我来主持第二个专题“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报告会。第二个专题我作为主持人,简单用两句话介绍背景,基层民主建设是我们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亮点,我非常荣幸的告诉大家当我1986年研究生毕业到全国人大去工作的时候,第一件事干的就是这个,就是制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暂行条例》,因为当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暂行条例是彭真委员长立足要搞,当时常委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很多人不同意这个法。我到那里去的第一件事,研究室派人说你下去搞一个调查,你写一个调查报告出来,我第一个参加立法,就是村委会组织法。由于当时争论很大,讨论了四次,最后再把它作为一个暂行条例, 1986年正式实施,实施十多年,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推进民主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到了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颁布,我们知道这十多年是这样一个过程。我们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点和亮点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村委会组织法上面。当然我们民主建设不仅仅是村民自治、村民选举这块,还有其他的,包括最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提到常委会的修改议程,但是村委会这块的民主建设是最大的亮点,当然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和当前的中国稳定和社会发展是十分密切的,所以下面我们请民政部办公厅的处长刘喜堂先生给我们做主题报告。
刘喜堂:谢谢各位,很高兴能有一个机会在这儿和大家交流,我是到民政部以后多年从事农村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虽然这两年离开了,但是因为还在民政部,所以和这个工作离不开,在我的印象里好象是政府学界和社会学界交流的比较多一些,和法学界交流比较少一些,所以我今天有义务和责任把村委会这几年实施的情况选一个角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今天主人出这个题目是和“和谐社会”有关的题目,但是和谐社会,我感觉到这段时间自从党中央提出来之后,在国内,在学术界引起了比较广泛的争论,成为一个热点。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可能还有很多的含义在里面,我想有两个最主要的,一个就是在经济方面应该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在政治方面就应当能够保证公民有序的参与。城市的社会建设也好,村农村的村民自治也好,这些年来做的工作,推进的一个核心的目标都是推进公民的有序参与,尤其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当然谈到这个话题可能有很多内容要说,我今天不想展开谈。我想从一个角度,就是当前村委会选举当中所遇到的问题,就是选举的角度来谈,因为我们在农村做村民自治的时候,谈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个里面民主选举是一个最核心的理念,只有民主选举做好了之后,其他的几个民主才有一个支撑点。
今天我想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就是从民主选举的角度,从村委会直接选举的角度,它在法律中间所遭遇的一些问题,它的法律基础以及可能应当采取的一些解决性的措施,希望能够引起诸位的兴趣,也希望能够引起诸位的关注。第一个问题我想谈一下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问题,咱们国家的村落在整个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在农村来讲是最基层的组织单元了,在村落共同体里面,中国传统的亿万农民在这个环境里面生存、发展、繁衍、生息都是以村落共同体的这么一个空间做基础的。所以我说村落的政治也好,它的村落里面的经济也好、文化也好、传统也好,对农村问题的解决,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是带有一个非常根本性的东西。如果村落的问题解决不好,那其他的三农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还是很难谈得到的。建国以来在农村的体制管理上是做过很多次变革的。首先刚解放的时候,是农民协会,那时候等于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协会放大到全国,在一个短时期内就通过农民协会这么一个组织,使农民一切权利归农民协会了。它是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由它组织土地改革,一开始的时候是这么一个阶段。到50年12月份的时候,颁布了一个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的一个规则,还有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的一个规则。这个规则就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把村这一级作为一个小的政府来对待,行政村的概念实际就是从这儿来的。它把权力结构在村这一级做了一些变革,就是把原来的协会推翻了,我们其实叫它乡、村体制。那个时候的乡实际上不是我们现在谈到的乡镇,它实际上是几个小的自然村的联合,它和行政村的概念实际是一体的。这个里面的行政村村长,副村长是由当时的村这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它就是受上一级的政府的领导。上一级政府是什么呢?一般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县、区,然后底下是行政村这一级。到54年
宪法通过之后,这部
宪法规定了乡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区划,最基础的一个区划组织,这样把行政村这一级从行政意义上撤销了。从这以后行政村就撤销了,村这一级,村长,副村长就没有了。在这一段时间,在村落里面的公共权力的行使主要是由党支部还有当时的初级合作社来行使,虽然当时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的成员来选举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