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抗辩到:这种税收优惠上的区别对待是有客观理由的。在法国注册的保险公司不同于外国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这种区分体现为税法上的“居民”和“非居民”。这是任何国家税法中都存在的。另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对于法国公司,也享有某些税收优惠,这将抵销归集抵免制对其造成的不利。再者,如果外国公司选择在法国设立于公司就能够享受归集抵免制。
欧洲法院首先强调,第52条给予成员国国民在其它成员国自由开业的权利。根据第58条(现第48条),根据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如果其注册地、主要管理或主要营业地在成员国,就应如同作为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那样,享有开业自由‘消除开业自由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成员国国民在其它成员国境内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限制的取消。对公司来讲,其注册地如同判定自然人国籍的连接因素。如果允许成员国仅仅根据公司在其它成员国注册而与本国公司区别对待,就剥夺了上述自由的意义。
欧洲法院接着分析道:即便税法国根据公司的注册地或自然人的居所地进行区分是有理由的,但在本案中,法国税法在确定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并没有区分注册地在法国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这样,确定给予归集抵免优惠时,也不应在法国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之间采取歧视措施。另外,即使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国税法也享受某些优惠,但这也不能作为在归集抵免方面歧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理由,因为这违反了共同体条约第52条下的同等对待义务。最后,法国认为外国公司可通过设立子公司来享受归集抵免优惠的观点同样不能作为在税法上区别对待的理由,第52条第1款明确给予经营者选择在另一成员国开业形式的自由,这一自由不能被歧视性的税收作法所限制。因此,法国税法的歧视作法,构成了对在其它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的开业自由的限制,违反了第52条的规定。
【注释】 在关于欧共体的文件和著述中,经常出现“共同市场”、“内部市场”、“单—市场”、“欧洲统一大市场”和“外部市场”等名词。关于这些词的含义和区别,请参阅邵景春著:《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26-229页。 欧元于1999年1月1日启动,但当时欧元以记账货币形式存在,欧元的现钞并未进入流通领域,欧元区国家的货币依然使用和流通。自2002年1月1日起,欧元现钞开始流通,而欧元区12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芬兰、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的货币自2002年3月1日起全部退出流通而成为历史文物。欧元成为欧元区12国的单一法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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