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所得税法初探(一)
张智勇
【摘要】欧盟所得税是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欧共体基础条约、二级立法以及欧洲法院判例的总称。欧盟所得税法对于欧共体市场实现人员、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欧盟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努力,欧盟层面上的所得税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由于欧洲法院的作用有限,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的趋同还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统一。欧元的启动对欧盟所得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欧盟所得税法;共同市场;欧元;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
【全文】
欧洲共同市场的目标是实现货物、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动。适合共同市场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因为间接税影响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税影响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1]在消除货物自由流动的间接税障碍方面,欧盟已经取得了成功,但在直接税领域,欧盟成员国的所得税法尚未实现统一。如今,欧元已经正式成为欧元区12国的单一法偿货币[2],但使用单一货币的投资者却仍要面对欧盟15个成员国的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的发展愈发重要。本文拟对欧盟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特点及其发展作初步的探讨。
一、欧盟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1.欧共体法、欧盟法和欧盟所得税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欧盟层面上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所得税法。欧盟所得税法是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欧共体基础条约、二级立法以及欧洲法院判例的总称。
欧盟所得税法是欧盟法或欧共体法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讲,“欧盟法“和“欧共体法”是通用的,但严格讲,欧盟法的范畴比欧共体法广泛。这是因为欧共体是欧盟的核心,但不是欧盟的全部。欧盟赖以存在的三个支柱中,欧共体是其一,其它两个支柱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刑事领域的警务和司法合作”[3]。因此,欧共体法是指以《欧洲共同体条约》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包括共同体机构的立法。欧盟法除包括其欧洲共同体法之外,还包括其他两个支柱的法律。欧共体法具有不同于欧盟其他两个支柱法律的特点。其他两个支柱下的法律具有政府间国际合作法律的性质,而欧共体法则具有超国家法律的特点。欧共体法的超国家性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上。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是指,欧共体法律规范能够为个人创设可在成员国法院执行的权利。最高效力(supremacy)是指,当成员国国内法和共同体法不符时,共同体法优先,不论国内法是在共同体条约生效之前或之后颁布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