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所得税法初探(二)
张智勇
【摘要】欧盟所得税是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欧共体基础条约、二级立法以及欧洲法院判例的总称。欧盟所得税法对于欧共体市场实现人员、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欧盟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努力,欧盟层面上的所得税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由于欧洲法院的作用有限,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的趋同还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统一。欧元的启动对欧盟所得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欧盟所得税法;共同市场;欧元;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
【全文】
四、成员国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与欧盟法的关系
在所得税领域,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税收协定以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基础,本身不是共同体的基础条约和二级立法,但是在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国际税收协定在欧盟成员国适用时,必需考虑欧盟法的影响。
1.国际税收协定与共同体基础条约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公约的范畴,在共同体法中,国际条约与共同体基础条约的关系规定在欧共体条约的第307条(原234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成员国之间的条约违反共同体法,共同体法毫无疑问优先。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协定:罗马条约签字前已经生效的条约(旧条约)和签字后的新条约的效力是有区别的。在旧条约方面,对于随后加入的成员国,成员国与第二国的旧条约依然有效,即使与共同体法冲突,但成员国有义务采取—切适当的手段消除冲突,或者说,使旧条约与共同体法一致。
第307条对成员国与第二国的新条约没有规定。在税收条约方面,共同体法并没有限制成员国缔约的权利。但是,新条约也可能与共同体法冲突。比如,条约成员国根据条约义务要采取的行为违反共同体法。这种协定对成员国来讲是违反共同体法的,但可为第三国适用,因为它们不受共同体法的约束。成员国则有义务消除冲突,如同对待旧条约一样。违反共同体法的条约在国际法上依然有效,但,在成员国境内不适用,如同与共同体法冲突的国内法那样。这意味着共同体法优于成员国国内适用的国际条约。〔1〕(P73)
2.国际税收协定与共同体二级立法的关系
在共同体二级立法,指令对于税收协定有特别的意义。指令可强制成员国替代税收协定的条文,比如免除来源地国的某些所得税。指令也要求成员国颁布补充或实施税收协定的立法。由于指令只管辖欧盟成员国间,成员国与第三国的税收协定一般不受指令的影响;如果指令排除税收协定的适用,其法律后果与条约和共同体根本法冲突相似。这样,成员国间的条约在与指令冲突的范围内不适用。〔1〕(P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