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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经启蒙法经:快乐法制

  3、它比“竞争主义”优越。在中国,讲“竞争主义”,容易进入“斗争状态”。这是和吾国长期的内外“斗争历史”分不开的。在残酷的生存环境之磨砺下,人们已经不甚懂得“和平竞争”的实在含义。大家已经将和平竞争,及其形成秩序之可能性,纳入了怀疑范围。人们已经习惯,将竞争对象定位为敌人,因此唯一的成功竞争行为模式,就是厚黑地整。如果要“竞争”,就是指朝对手“护腿板”尚未保护到的部位,飞一只黑腿过去。这种对于竞争的理解,虽然让上帝发笑,继生怜悯,赐给一个吃饱饭生活,即小康状态,但是上帝清楚,这帮可怜人,总会一部分人,将另一部分的人的“小康饭碗”踢飞。 基于“竞争主义”,施拉普纳鼓励中国人“象豹子一样踢球”,最后的结果是,多了几只“足球场上的蛮牛”。这些雄赳赳、气昂昂的“战士”,如果不踢足球而是“参加革命”,完全可能成为“黄继光”、“邱少云”。“竞争主义”等于“血战”,而血战,从来就是“短暂成功或失败”的代名词。所以,施拉普纳不得不在中国草草收兵。米卢的“快乐足球”,让竞技者成为了“和平游戏参与者”,它将中国人从“洋人曾以足球欺负我等”的种种阴霾中走了出来,找到了和平竞技中的唯一可能性收获,即参与的快乐。 
  作为一位“资深球迷”,我与“中国法律”打交道的时间,近似于关注中国足球的时间。社会公民在规则调理下生活,和足球比赛,大同而小异。中国法制问题,转换成另一种表述,就是中国的社会个体、组织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强调平等遵守规则的“法治主义”虽然重要,但是不得不指出的问题是,中国人长期盛行的是“作弊主义”。从法律的制定、解释、运用,多个环节,作弊主义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孟德斯鸠发现作弊成风的本民族,不仅生活性作弊,而且规范性地作弊。在作弊不耻的民族风俗下,作弊主义被命名为“权术”、“谋略”、“懂政治”、“有智慧”,而遵守规则,成为了鄙视对象。在此种风气弥漫的法律、政治 、公民社会的情态下,“规则主义”料不能取得和平法治本应取得的成功。在此种困难中,我们也逐渐知道,有人以“蹴鞠迷恋”、无关整体社会痛痒的个别性正义构造,替代了平权法治的“法律帝国”。同时,人们也突然发现,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充分竞争,加剧了暴力的权威,竞争主义的正当性,不断沉落。 
  改善“中国法制”,逐渐成为必要。即效型的办法,是在克服“规则主义”、 “竞争主义”的现实局限下,发展“快乐法制”。所谓“快乐法制”,就是以公民感受,作为法制的标准。暴力主义或恐怖主义法制,是令人不快乐的;拜金主义法制,是令人不快乐的;随意限制公民自由法制,亦是不令人快乐的。与此对应,公民行为,亦应在和平的原则下,增加可接受程度。 面对生活的困难因素,人们需要化干戈为玉帛,变对立为协商。面对公权泛滥的各种具象,法律人要成为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和平力量。这就是指,在一个自然资源短缺的国家,以非破坏性的态度,坚决地站在和平一边,逐渐将“为权利而斗争”修正为“为权利而建设”,淡化“斗争”的“血战”的色彩。这是在已经失去了对“斗争”和平性理解的现实下,对“斗争”必要的语词性回避。在法律权利失衡的本社会,为权利而“斗争”,导致“施拉普纳效果”,增加出“为权利而斗争的豹子”。但是,唯有法治赖以生存和支撑的社会和平力量的增长,方是未来社会共同幸福生活的保障。不“快乐”的“斗争”, 不会出现“米卢奇迹”。因此,如要加速法制进步,还是要象米卢一样,将法制的境界,直接提升到“快乐法制”的层面,将社会公民的感受,作为法制建构的目标,这需要不断克服作弊主义,尽力避免用法定暴力,增加公民生活的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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