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对于学者们的论述,可参见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161页;金子宏:《日本税法学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0页。
参见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监控程序法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郑俊仁:《行政程序法与税法之相关之规定》,载《月旦法学》2001年第5期。
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35页。
参见郑俊仁:《行政程序法与税法之相关之规定》,载《月旦法学》2001年第5期。
参见杨鲁韬:《新<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载《税务研究》2002 年第7 期。
台湾和德国立法中则将税收行政行为统称为税收处分行为。
参见谢景开、王柳德、孟宗民:《税收行政法制简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这种区别并不指纳税人在税负承担上的差别,而主要针对其他的税收义务,如发票领购、帐簿记录等等。
张兴祥:《中国
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8页。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张兴祥:《中国
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9页。
对于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许多学者进行了论述,可参见熊文钊著:《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司坡森:《试论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0期。
张兴祥:《中国
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9页。
张兴祥:《中国
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9页。
参见马怀德:《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3页。
参见《税务操作实务与案例》编写组:《税务管理实务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特定资格加以认定,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行文的考虑,下文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行为加以分析。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参见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 312页。
在税法领域中,并不仅仅只有纳税义务减免的审批行为存在,还有其他诸如纳税人协力义务减轻、延期申报、特定课税方式选择、税收优惠适用等等的审批行为,这些行为在性质上是否也可归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同样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见李富莹:《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载《工商行政管理》2004年第1期。
参见崔卓兰、吕艳辉:《行政许可的学理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1期。
台湾学者称其为例外准许。
参见]李震山:《论行政许可行为》,载《华冈法粹》1999年第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