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税收征管中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类型分析
1.与纳税人主体资格相关的行政许可行为
(1)税务登记
一般意义上的登记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形式审查确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有关行为便告完成。[10]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上规定的“登记”,其法律意义并不完全一样。其通常用法上的登记是将单纯的某种事实通知行政机关的私人方面的单方性行为而已,[11] “也可能是被命令保存记录或定期申报”。对于行政登记的法律性质和归类,学界存在较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登记是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有的认为登记是行政处理,是行政处理的方式;有点认为登记是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确定、认可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时作出的行政行为。[12]当前的通说认为,登记属于广义行政许可的范畴,是广义行政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学者们仍主张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存在诸多的差别。[13]在我国,有关立法往往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形式的、或者是全面和实质性的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我国登记制度具有较为浓厚的许可色彩,所以,在
行政许可法第
12条中将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而由行政机关进行的登记,规定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
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立法语言的不规范性,不同法律规范上的登记的概念并不统一。有学者则主张,判断登记的属性不能只看法律上的用语,应具体把握登记的内涵,以准确把握我国行政许可法上登记的适用范围。[14]学界大都认为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税务登记是否属于
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学界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税务登记是行政管理中基于统计目的的登记,这种登记是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是相对人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其是否登记进行检查,对其未办理登记义务要予以处罚。[15]有学者则认为,税务登记属于无数额限制的登记类行政许可。[16]
从
行政许可法第
12条第4款所规定的登记的内涵来看,税务登记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登记的范畴。
行政许可法意义上的登记,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其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而税务登记往往是市场主体成立后的行为,其登记行为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存续。但如果从税法的角度来说,税务登记则意味着申请人的纳税人主体资格的确立,限定了纳税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确认了申请人在税法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17]办理税务登记所取得的税务登记证件,既是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书,也是纳税人享有税法上的申报办理减免税、退税、印制、领购发票等权利的凭证。通过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得以建立纳税人分户档案,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也为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提供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