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虽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已有所涉及,但只针对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相关的规定,各种不同的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欠缺统一的规则的指导,也缺乏适用的程序对许可权进行制约。对税收征管领域中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也没有规范,造成大量的许可的滥设现象。通过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许可程序等规则在税收领域中的适用,规范税收领域行政许可权的适用范围,并以法定许可程序的适用,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行使其许可权,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对税法与
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顺序的问题,一般认为税收征管法为特别法,而《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为普通法,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则适用《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从而实现税收征管法与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衔接。[6]这一适用的原则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也得以体现。从
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来说,
行政许可法是为一般法,而税收征管法中对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规定则为特别法。
行政许可法作为上位法,
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价值、宗旨和原则等在税收征管中可以一体适用,但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规则,则
行政许可法仅仅置于税收征管法的补充法的地位,仅在税收征管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场合,有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