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各国在立法中往往对行政法在税收领域中的适用有所规定。如台湾税捐稽征法第一条规定:税捐之稽征,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3]从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德国行政程序法第二条第一款将依租税通则之稽征程序排除在行政程序法之适用范围之外。税收征收程序并不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但有学者认为,德国税捐通则虽对稽征程序作了许多特别规定,以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适用,但经检视结果,许多规定仍与行政程序法大同小异。[4]正由于税收法律关系包含了诸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对税收征管权限进行考量、分析、评价、规制时,有其共通的视角,其价值评判、调整手段也与行政权的规范大致相同。为保持法律规范的整体性和严密性,减少法律的重复规定,避免法律漏洞的发生,在税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定过于简略,而行政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上,则可补充适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捐行政程序上,除税捐稽征法已有特别规定外,应再补充适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在税捐稽征领域同样有所适用。[5]
因此,
行政许可法与税法同属公法的范畴,其调整范围和规范目的均在于对行政机关的相应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避免行政权力的扩张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侵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许可法适用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在税务机关以行政许可方式行使其税收征管权时,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的
行政许可法应有其适用。
2.中国法上的现实分析
我国并不存在行政法典或行政程序法典,而是针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采取分散立法的方式,对行政法的具体适用范围缺乏统一的规则的指导。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单行的行政立法是否在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都有所适用,则往往缺乏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等行政立法在税收、海关等领域中,为这些领域中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
行政许可法也仅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其规范的范围,但并未明确规定该法适用于税收征管领域中。那么
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是否是合法律适用规则的结果呢?
反观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中并未肯定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则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为行政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领域的行政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其具体的规制上仍存在相当多的空白,这些立法的空白一方面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立法的方式加以完善,而更有效率的做法是对已有的立法加以利用。以行政法律规范作为税法适用的补充,可以极大的避免法律漏洞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