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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一)

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一)


刘剑文


【摘要】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法律规范。本文探讨了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如何适用,其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如何衔接等问题。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税法;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
【全文】
  一、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可适用性分析
  严格上说,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与行政法间的关系一直是税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税法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特别行政法,始终未有定论。那么,行政许可法是否有可能在税收领域中加以适用、其适用的理论前提何在,尤其对税法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则有阐明的必要。只有两者同属一个法律领域,该法律领域内的法律价值、宗旨、原则乃至具体的规则,对税收行为才有规范的作用和意义。
  1.税法的定位:行政许可法的适用可能性和必要性
  尽管当前税法学界对税收法律关系存在“权力关系说”、“二元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等理论的纷争,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行政权力的构造,则为学者们所认可。学者们的分歧仅在于行政权力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所产生的影响。[1]正由于行政权力在税收征收的重要性,学界往往以“税收行政行为”、“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税务机关的相关的税收征管行为。无论如何,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拥有强制性和执行性的权力是不争的事实,以国家拥有的权力为依托,税务机关多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对纳税人及其他税法主体进行管理,征税程序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来进行的,税收行为也多表现为行政行为。税法,尤其是税收征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被视为行政法的一部分。有学者即认为,尽管税收实体法逐渐摆脱行政法,但税收程序关系在性质上仍是“权力关系”,税收程序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税收程序法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2]因此,一般认为,行政法,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同样可以适用于税收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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