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问题是司法的官僚,有谁说法律家天生就是好人,法律人共同体,怎么变成共同体,你这个逻辑是怎么推的?法律共同体为什么不可以成为渔利的共同体,失去民主的监督,法律的共同体实际上现在正在成为渔利的共同体,所以中国司法的问题是用人民来控制官僚,它当然有很多方法了。
总结我的观点,法官职业化是正确的,如果司法不强调人民化,中国的司法改革将会是死路一条,还有一个问题,我得顺便说一下。关于监督问题,只有落实人民陪审员的人民监督,法院才可能摆脱其他各种形式的监督,我知道法院的同志对检察院的监督不感冒,对人大的监督也有意见,说你们监督越多越乱,那么我们就问一下,人大监督,你们有你们的想法,党的监督有想法,那么检察院监督有想法,所有的监督有想法,你们想干什么?所以你们必须用一种监督替代其他的监督,要置换。就是来自于民主来置换其他的监督,如果落实了司法民主以后,就很好说了,你人大不要监督了,是陪审员判,本身就是人民判的,所以很简单的,必须要用人民民主的监督来置换它。
贺卫方:非常感谢马怀德院长、蔡定剑教授以及何兵教授非常精彩的评议。我认为何兵教授说的一个问题,我觉得非常有意思,就是我们两个对于职业化的理解可能有问题,就是我们在前提方面的理解是有问题的。你的职业化过分理解为脱离人民群众本身情感,是他们的需求、他们的愿望的一种官僚话题的倾向,我不把职业化理解成这样,我更偏向于职业化,当然首先包括在知识修养方面的良好,你提出来知识并不等于是道德,或者知识并不等于是美德,但是我认为在司法这个领域中间,如果让我简单地说知识不一定是依靠美德,但美德离不开知识,如果没有知识,在司法之间是没有美德可言。我说职业化还包括我们日常行为方面的一种职业化,这样一种职业化要求我们在司法本身的管理制度方面,非常坚决地去建立一种良好的制度,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马怀德教授刚才提出来了法官等级制度的问题,之所以这样的一种制度让我们不喜欢,是因为它违反了一种法官独立的要求,有许多人认为法官独立是很可怕的,洪水猛兽,但我必须说只有独立的,我们才有责任,也就是独立和责任是密切关联的。我们只有知道哪个法官自己全方位的行使了对一个特定案件的处理权力,才知道如何去追究这个法官的责任,也就是说一个案件最模糊的地方就在于一个案件是谁判的,我们不知道,只知道是这个法院判的,我们不知道是具体哪个法官判的,这个时候最大限度的把司法的责任给零散化了,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法官的职业化。法官职业化必须让一个法官在责任、权利、荣誉这几个方面完整地把一个司法的责任归属到一个特定的法官身上。我认为这样一个有助于激发法官追求卓越,追求光荣的内心的动力,我想是这样的职业化。还有司法的行为,我们知道司法的行为过分大众化带来的问题,我们最后发现这样一种审理方式,如果在一个更加专业化的司法的社会语境中间,这样的司法模式不足以给我们带来任何确定性。何兵教授说其实做了法官才知道案件并不是那么复杂,但是做出这样一个判断的人本身是一个法学博士,是一个教授,我们都知道在他看来不复杂的东西,那是一个高层次专家看来不复杂的东西,就像毕加索说“绘画也不是那么难”。
我们都知道目前的司法界存在着最大的问题就是整个司法标准不统一,对于一个特定的法律条文如何去解释,如何让生活在北京的人民和生活在深圳的人民,在不同的法律准则之下,去形成一种平衡的法律解释,是非常困难的。我们知道在书斋里面不断地去思考,司法界不断的去探索,但是我们想不出来一个非常稳定的,非常有保障的方式,来保障中国人民生活在同样的法律准则之下。其实这一点,也许一个特定的案件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要形成全国司法的统一,要使人民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这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没有专业化的思考是很难的。我们之所以对司法的专业化表示强烈的反映,是因为职业化的要求。另外司法职业化还要体现在职业伦理的职业化。我们都知道法律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它的特殊性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就是他跟大众之间所谓共享的道德标准也是有某种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绝对不能够被理解为他跟大众的要求背道而驰。我曾经对法官的职业伦理提出几点问题,比如不能以自己的偏见来影响司法的过程和结果。第二个必须保持良好的行为风范,不可以单方面和一方当事人接触。第三我们必须要严格的要求一个法官他必须要有效率的工作,避免案件的拖延。第四我们必须要求一个法官注重自己的知识修养。因为养天地正气并不完全能够依靠想象而一定要依赖于学习,我们要求法官必须维护司法独立本身的尊严,他要以法律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这样一种司法独立。我们看到了许多国家,他们的法制化社会的建立,最后能够形成一种法制职业群体,对社会良好的调整。我们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原因不在于他们随时随地地把自己完全降低为一个外行人。他们意识到自己是专业人士,自己一定要对任何案件进行专业化的思考和专业化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人民的利益,并不是说我自己等同于人民,你就能保障人民的利益,在司法这个领域中间,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和一般人的朴素的知识、朴素的情感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每个国民的利益。
何兵教授谈到了民国时期的司法职业化的问题,我对他的判断本身是持一种质疑的态度。他认为在民国时期中国的司法已经走向了专业化,我觉得这是错误的。国民党政府在选任法官的时候,遵循三个标准,第一他必须是一个法律人,第二他必须有良好的声望,第三他必须是一个国民党党员,但是如果不能同时具备三条,第三条最重要。所以当时的司法并没有真正的职业化,当时高层次的司法比较职业化,当时许多的地方司法还是知县来限制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国民政府的一种宝贵的努力被断送在这些政治家们的手里。我们看从前的旧中国,大法官会议,他的建构是非常认真的,但是法律人的努力抵不过政治家们的胡作非为。另外52年司法改革的评价,就人民进入法院以后,最后的结果是因为人民最后走向官僚化才使得他们为人民服务。(而我看来52年的司法改革最大的,最根本性的一个问题在于他彻底的扫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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