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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路径: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三)

司法改革的路径: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三)


贺卫方;马怀德;何兵


【全文】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来宾,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现在进入新年论坛的第三场,司法改革的路径: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
  我们上午已经进行了两场精彩的讨论,即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社会民主制度的讨论,接下去还有关于现代公共行政与行政民主化,四场讨论里面都有一个词就是“民主”。就好象我们大家面前的这张地图,(英文人名)提出,有人看未来的世界,认为民主才是大势所趋。尽管他未必由衷地喜欢民主,但是他是将民主作为展开讨论的事实性前提来对待的,他讨论了美国社会在民主的趋势下如何保持人民的自由和社会的秩序,而他的旧制度和大革命则试图回答他的祖国和同胞在迈向民主的过程中,试图获得自由的过程中,为何经历了那么多的苦难,因此如果我们采用(英文人名)把民主作为现代性主要特征的一个视角,可以发现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正是民主在中国的问题,我们所关心的正是我们的祖国和人民能否在迈向民主的现代性趋势当中,既能够实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又能够实现法制的秩序的问题。不过我们也知道在(英文)的理论当中,法律家集团,特别法院和法官是平衡民主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司法和民主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那么在中国这种紧张关系是否依然存在,如果存在又是以一种什么状态呈现出来的,以及如何更好地协调司法民主的关系,司法权力如何合理化,我想这就是我们本场讨论主题,也就是司法改革的路径: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的问题。本场讨论的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两位评议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怀德教授和何兵副教授。
  贺卫方:尊敬的各位老师,尊敬的各位同学,对于我来说今天到了一个新的讲堂。我在我们学校好多地方都讲过,但是这个地方是第一次,由于路上的交通不是特别的合理,所以耽误了一点时间,还要请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多多原谅。我想今天下午的主题,如果按照整个一天的讲话题目安排来说,是一个非常逻辑化的延伸。上午我们谈到了民主建设的问题,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重大问题。下午我们这个主题正如主持人仝宗锦博士,我很高兴他作为我的学生,来主持这个会,我觉得会宽松一些,多给我一分钟的时间,我们的主持人刚才讲了,他引用了(英文)的思想,(英文)的思想非常重要的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就是他看到了法制的逻辑和民主的逻辑之间的某种差别,如果我们把法制界定为法律人去治的话,法律人所具有一种专业化的知识,专业化的一种技术,势必会和民主这样的一种潮流形成某种内在的紧张关系。我们说,今天在这个讲堂上讨论这个议题有一点特殊的意义,在于我们最近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过去的十多年间中国整个改革越来越倾向于职业化,或者专业化。我们的改革正在朝向这个方向去不断地迈进,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也遇到了加拿大的一些阻力或者说一些非中国的特殊化问题。前不久我个人挑起了一场争议,这场争议使得我的知名度又增加了三个百分点,那就是在修改法院组织法的时候,我们郑重的建议要把我们的人民法院前面所冠的“人民”去掉,我们今后就不叫人民法院我们就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或者说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就叫法院,不再叫人民两个字。新京报媒体在报道我主张的九条关于法院组织改革的时候,以新闻人独特的职业视角突显和夸大了去掉“人民”这两个字的意义。新京报的大标题,第一页法院组织法修改要去掉“人民”。网上有网友说陈扁友正在台湾那个地方去“中国”然后就搞去人民,整个就是要去掉中国人民。我自己感觉很无奈,因为新闻这么过度夸张,结果引发了网络上乱七八糟的这种批评,当然也有赞赏的,也有玩世不恭的,说早就该去掉的,根本不是为人民的,最后一块遮羞布终于拿掉了。各种各样的评论都有,但是这样的一种报道显然跟目前这样一种政治环境有着某种内在的紧张。
  我们都知道胡锦涛提出了三民主义,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什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要为人民去考虑,这边要把人民去掉了,这是什么意思,所以人民法院承受不了巨大的压力。很快最高法院的发言人就指出我们绝对不允许把人民去掉,我们绝对不能够搞三权分立,我们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尊重中国的国情和政治的制度,我们绝对不允许脱离党领导进行司法改革,人民法院永远是党领导下的一个审判机关,所以我的这种改革的建议,全方位给扫荡掉了。当然有一个同学非常敏锐地发现这里面可能存在着某种计谋,把火力点都吸引到一个地方,大家都关注这个问题,法院改革的其他方面就比较容易进行了。如果能够实现这样的效果,当然也还是不错的一个效果。
  我们都知道,民主在今天这个时代里面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同时它的正当性无庸置疑。在这个时代谁在推进某种建议、某种改革方案的时候似乎都是朝向一种不民主,甚至反民主的方向去迈进。这样的改革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很难获得一种正当性或者合法性。但是我们必须要指出来,一个社会它的治理,一个国家权力的一种构造过程,不能够依照纯然的民主逻辑来进行。我们曾经考虑过我们这个题目,那就是职业化与民主化。我们都知道职业化和民主化这两者之间其实不完全存在着确切的对立关系,职业化它的反面是反职业化,不完全是民主化。当然如果我们把整个司法体系建立在一种纯粹的民主化的基础之上,我们能够记得起来这样一种司法的民主化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构造模式,那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英文),(英文)可以说它的那种最纯粹的实现形态实现在古希腊。在古希腊的时候,我们没有专业化的法官,还没有专业化的一种法律的学校。在雅典,所有的民主,所有的司法都是建立在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基础之上,那就是让自由民主能够通过抽签的方式来选任法官,大家随机地选择一个人成为法官审判一个案件,我们知道(英文)审判正是由这一批根本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五百多个法官进行审判。有人把这种审判的组织称作为陪审团,我们必须要知道这个翻译法是有问题的。它不是陪审团,不是陪某个专业的法官去审的,应当说那个就是一个法庭,就是一个大法庭,就是由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来审理一个案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当然在古希腊那个时代。我们都知道既有一种民主逻辑的必然要求,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是跟整个的一种法律知识的发育,尚未达到一种专业化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那就是我们看到今天我们的法律思考。虽然跟古希腊的哲学家们,跟苏格拉底跟柏拉图,跟亚里士多德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当时法律还是哲学意义上的一个附属物,在亚里士多德的知识论当中,法律一会儿是在修饰学里面讨论,一会儿是在伦理学里面进行讨论,一会儿是在政治学里面进行讨论,并没有一个法律学的一个专业,还要过好长一段时间以后,我们今天所学的专业,所谓的法学才真正在古罗马那个时代里面获得一种独立的,独特的地位。民主化的司法,如果是这样的一种理解的话,今天的世界各个国家,我们都说不上是一种完全的民主化司法,它一定是由专业化的法官去审理案件,有民主的参与。我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废除过法律的专业化,公、检、法,法院完全停办,我自己手里面还保留一份在文革期间的判决书,上面写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军区烟台军区政法委员会刑事判决书,完全是由军人去指导司法。我曾经见过英国的一位研究社会主义法的专家,迦威廉·巴特尔,他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的群众运动式的司法乃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司法就是应该叫老百姓起来打倒马怀德,马怀德就被枪毙。司法真正的民主化,我们如果是从这个角度来衡量民主化,当然我们刚才讲了今天已经没有这样意义的司法的民主化。司法的民主化正像何兵多次在网上说的,民主的参与,在尊重司法民主的逻辑前提下,倡导人民对司法专业化的司法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比方说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是人民群众的代表,让他们来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之中,他们那样一种非专业化的知识,就能够对于法官的专业化的知识本身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制衡,何兵教授应该不算是典型的人民陪审员,尽管他是威海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但他算是人民吗,我觉得他不是人民,他是法律专业人士,他去参加陪审,我认为是陪审制度的扭曲。因为他一去别的法官就说何兵教授你来,我们听你的吧。他无法在知识方面形成一种专业知识和非专业知识之间的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我认为这是我们今天在讨论民主专业化,司法的职业化和民主化方面都需要稍微清晰界定的一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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