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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亏一篑——评郑成思英文近著《中国知识产权的实施:主要案例与评论》

  
  一审法院认为自1992年3月17日起,美国作品依据中美谅解备忘录在中国应受到保护。因此,未经适当授权出版和发售所涉迪斯尼图书的中文版,构成侵犯迪斯尼公司的版权。即使在出版社因第三人大世界出版公司的欺诈,签有所谓出版迪斯尼书籍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为国家版权局规定所有涉外版权交易均需登记,所以,图书发行人得承担举证责任,表明其无须对此类版权交易尽合理注意义务。出版社与发行人之间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免除后者的侵权责任。但是,法院拒绝了以100,000美元的“保底版税”(cushioning royalty)和869,564。80元人民币的律师费(legal fees)为基础来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害,尽管迪斯尼公司声称前者为其从香港和台湾获得的版税。法院只承认所称律师费用中的262,606。65元,这是依照迪斯尼公司与其律师之间费用协议中直接涉及到代理本诉讼的律师费用。但是,费用协议在中国并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因此,法院引用了相关的部门规定,认定了损害费用中合理律师费用这一部分。法院也没有采用传统的计算赔偿的方法,即或者是权利持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可证实的非法利润——在此案中,一个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法院委托帮助调查,结果发现侵权销售实际是亏损的。法院创造了一个称为“法律意义上的盈利”的方法来取代它,该方法为非法出版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费、税收等等),再加上合理的银行利息和原告诉讼费用。[***参见宿迟等(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页1—9。**]
  
  在考虑了这些和其他一些因素后,一审法院1995年5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9条,第45条第5项,第46条第2、3项规定”,作出判决:
  
   一、北京出版社和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
  
  二、北京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一家中国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北京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费人民币227094。14元。
  
  四、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出版社支付赔偿费人民币90,837。66元。
  
  五、驳回原告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世界出版公司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但将第四项大世界出版公司向北京出版社支付的赔偿费改为45,418。80元人民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4期。**]。
  
  “评 论”
  
  在这儿,事实、判决和评论的分界终于不再困扰作者了。他可以沉思各案件提出的问题,也可以评论法律相关领域的新发展,还可以对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提出各种改进措施。这种信息丰富的评论的一个好例子可以在案例15中找到,该案是北京大磨坊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商标侵权案[1993]。“评论”不仅描述了在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和1993年《商标法》施行以来的进步,而且进一步讨论了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中涉及驰名商标部分的要点与谈判背景。明显地,协议采取的立场促进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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