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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让法律的阳光关爱每一个人——姜明安接受《人民日报网络版》采访

  一、立法程序日益趋向民主化、科学化。主要表现为,在立法过程中,公众的参予度与过去相比有很大提高: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法律、法规在出台前都通过媒体或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加大了老百姓的参与度;并召集各方面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反复听取他们的意见,地方立法还出现了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趋势。
  二、立法目标更注重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主要表现在立法趋向于更多地限制政府权力(如行政审批权),重视市场调节的作用。立法同时也注重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使政府既“有限”,也“有为”。
  三、立法内容尽可能充分反映民意、维护民益、以民为本。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以及《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很好地体现了民意和民益。
  四、立法运作机制注重制定新法与修改旧法的统一和协调,能把“立、改、废”三方面结合起来。在立法逐步健全、完善的条件下,修改旧法有时比制定新法更为重要,因为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旧法存在可能比无法更糟。
  
  面对新法,依旧任重而道远  
  法律的出台仅仅表明以后在许多问题上有法可依了,但怎样在实施过程中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它们在我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我们在欢呼新法出台之余,应多加思索并付诸行动的关键。姜明安等专家认为:  
  一、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由于这些法律涉及范围广泛,专业性强,因此必须加强普法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帮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深刻认识这些法律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新法的实施才能得到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积极配合,
  二、要做好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明确其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使其转变“官本位”的陈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意识。
  三、针对一些法律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推进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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