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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总是在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到底应该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问题上争论不休。其实不管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其落脚点最终都要归结到个人上,集体总是由个体组成的,忽视个体的权利,就谈不上对集体的保护。
  五、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
  从表面上看,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是如此的对立,以至于美国学者胡·佩克尔(H.Packer)用“crime control vs.due process”来形容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重在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正当程序模式重在刑事诉讼的保护功能,重在对人权的保护。
  然而,从实质上看,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并不是一对矛盾。我们认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不是一种并列关系,而是处于两个不同的层面,其中犯罪控制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正当程序则是现代刑事诉讼运行的基本方法,其实从当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来看,不管是胡·佩克尔笔下所界定的犯罪控制模式的国家,还是正当程序模式的国家,都既强调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又强调刑事诉讼的保护功能。人权保护问题是各国刑事诉讼变革过程中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由是以观,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决不同于个人报复。前者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只要经过公平的法律设定,就是正当程序;后者则是由个人任意采取他所喜欢的任何方法进行。2、犯罪控制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则不相同。在现代发达、民主、文明国家中,正当程序则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正确途径。所以与其用“crime control”和“due process”来划分刑事诉讼的模式,还不如用“due process”和“no due process”来划分更为准确。
   3、正当程序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正当程序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发现案件的真实;另一方面,正当程序可以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
   4、正当程序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概念,凡是能够保证公平审判的一切程序都是正当程序。所以,虽然正当程序有许多带有共性的东西,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有差异,正当程序在各国具体表现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当属正常。
   5、正当程序并不妨碍刑事诉讼的效益原则。事实上在当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以增进刑事诉讼效益为目的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各国的叫法不尽相同,英国称为治安法院处罚令程序,日本称为简易处罚令程序,德国称为略式命令程序,美国称为辩诉交易,我国则直接称为简易程序。**被广泛采用。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些国家实行的不是政治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通常程序的一个概念,它同正当程序并不矛盾,从广义上理解,简易程序实质上也是正当程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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