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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

  四、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的确应当追求发现真实的目标,然而这一目标是不可能自动显现的,而是隐藏在一系列的复杂事务背后。这就意味着在达到这一目标之前有很长的路要走,离开了刑事诉讼过程,便无发现真实的目标可言。所以,“刑事诉讼是发现真理的一种方法,不是证明已被接受的真理的一种方法。要充分理解诉讼程序的推理功能,就要牢记,我们不是从答案开始而是从问题开始;只有在我们寻找最初未占有的答案,而且可能是最佳答案的前提下,全套诉讼机制才是可以理解的、站得住脚的。即使实体法不合理,诉讼程序仍然是合乎逻辑的。这就是说,诉讼程序起到的是逻辑推理的作用,其结果并非如愿。不论最终判决如何,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为发现必要的答案提供了最佳的工具。”**Jerome Hall:"Cases and Readings on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1949,pp.27**
  什么是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必然要求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审判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均衡。在中世纪的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过分强大,辩护职能则相当微弱甚至不存在,只能导致诉讼手段的残暴和诉讼结果的不公。所以,现代刑事诉讼正是在保护人权的旗帜下,将增强辩护职能作为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三者的力量显然是难以平衡的,在失衡的诉讼结构中,公正的诉讼过程和真实的发现只能是一句空话。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增强辩护职能,以实现新的平衡。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越是弱者,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普通人享有生命权和自由权,被告人则享有公平审判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权等权利。法国的弗朗西斯·托尔肯斯(Francoise Tulkens)教授为这一理论作了精辟的注解,他指出:“根据贝卡利亚的古典理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规则,是被告人抵御毫无限制的国家权力的第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通过程序量化、分散和规范司法权;实行无罪推定;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实行公开和公平、合理的审判。”***Mireille Delmas-Marty."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Human Rights",published by Martin us Nijhoff Publishers,Dordrecht/Boston/London/,1995,p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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