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

   “刑事司法革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达到人权保护的共同目标,大陆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英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出现了相互借鉴,彼此融合的趋势。一方面象德国、法国等传统意义上的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诉讼机制。还有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国干脆充职权主义形式而改采当事人主义形式。在这些国家诉讼形式的转换过程中,人权保护起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英国、美国等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也陆续制定了一些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成文法,而这一点显然受到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影响。
   2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第一,穷人被告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即各国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活动范围得以扩展:(1)在侦查和预审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2)警察或预审法官讯问被告人时,律师可以在场;(3)被告人如果被羁押,可以同其辩护律师会见、商谈;第三,逮捕程序比以前更为严格,羁押的期限普遍缩短,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处遇极大提高,并且广泛采用保释这一庭前羁押的替代措施;第四,被告人的沉默权被大多数国家接受,有的甚至豁免同案件有牵连关系、同被告人有亲密的身份关系以及有职业上保密义务关系的人的作证义务;第五,有利被告成为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第六,对一些因心理或生理的缺陷,而影响诉讼权利行使的特殊被告人,设立了特殊诉讼程序,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保安处罚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
   3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的人权公约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同刑事诉讼有关,影响比较大的国际公约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公约》、《国际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公约》等,许多国家都纷纷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条款,对本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有些地区还根据地区间的人权公约成立了人权法院,如根据《美洲人权公约》成立的美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等。据考察,欧洲人权法院实际上已经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弹性终审法院,如果各成员国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当事人在本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已经穷尽的情况下,可以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所作的判决,对各成员国不仅就个案具有效力,而且成为各成员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在实行成文法国家,要据此修改自己的成文法,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则直接成为判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