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地讲,没有哪一个部门法能象
刑事诉讼法这样得到
宪法如此多的青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
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而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发生了直接的对话。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两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要成为
宪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孙中山先生曾指出:“法律就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
宪法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孙中山:《五权
宪法》。**他还指出:“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孙中山:《建国方略》。**国外也有学者看到了人权、
宪法与刑事诉讼三者之间的联系,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与国家的概念紧密相联,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就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检验
宪法对国家专断权(state''s monopoly of power)是否有限制以及限制是否有效的试金石。毫不奇怪,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调和过程,也就是人权理念的发展过程,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要在
宪法中进行规定的根本原因。”***James O''reilly:"Human Right and Constitutional Law",published by the Round Hall Press.Dublin 1992.pp.4**
三、 人权旗帜下的“刑事司法革命”
过去几十年中,刑事诉讼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如此重大深刻的变革,以至于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刑事司法革命(criminal justice revolution)”***Jeroidh.Israel:"Criminal Procedure-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1993,pp.1**。这场“革命”的原动力源于人们对二战中纳粹法西斯恣意践踏人权给人类带来的巨大恐惧。因此,在这场“革命”过程中,各国都将人权保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并在此旗帜下,对原有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