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
汪建成
【全文】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国内外已有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而对这一问题的继续深入研究则有赖于对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作深入的研讨。
一、 人权保护与现代刑事诉讼的建立
当我们欣赏现代刑事诉讼的民主和文明,一个很自然的问题便跃然纸上,即现代刑事诉讼从何而来?回到黑暗的中世纪,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刑事诉讼是另一番景象:(1)法院作为封建统治的工具集审判权和起诉权于一身,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2)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是刑事诉讼的客体,他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相反却有招供的义务;(3)有罪推定被广泛采用;(4)被告人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因而他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自证其罪的义务;(5)法院审判秘密进行,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没有救济程序。
十七、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刑事诉讼的命运。在反对封建专制过程中,布丁、洛克、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等一大批思想家、政治家对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体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尊重和保护人权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成为反对封建刑事诉讼的一个响亮口号。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使这一口号变成了现实,现代刑事诉讼在西方各国得以建成。
如今,虽然各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有许多差异,但是下列特征则普遍存在:第一,实行司法独立,并建立了保障司法独立的各项制度;第二,审判职能和起诉职能分开;第三,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辩护、公平审判、上诉等广泛的权利;第四,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第五,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第六,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在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等,甚至连被告人的配偶也不能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讯问。**;第七,强调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同程度地禁止采用非法所得的证据,即使用除外规则***在美国、比利时、日本等国,采用绝对除外规则,即非法所得的任何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证据。在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则采用相对除外规则,即非法所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所得的实物证据则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八,审判公开进行,且采取直接言词辩论原则;第九,设立法院错误判决的救济程序。由上所析足以看出,现代刑事诉讼的建立是以人权保护作为突破口的,如果不是资产阶级刑事改革的先驱者们吹响人权保护的号角,就不可能有现代刑事诉讼的诞生。
二、 人权、
宪法与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