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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八、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实施程序的法。尽管行政程序法也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实施程序,但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程序毕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最主要任务。然而,行政程序法是否规范所有国家公权力行为16呢?如果不是,行政程序法对国家公权力行为的规范是否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呢?或者说,行政程序法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程序是否仅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呢?
  国家公权力行为不仅包括行政行为,而且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很显然,一般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17不是行政程序法的调整对象。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法》和立法机关议事规则规定,司法程序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但是,行政程序法也不是完全不涉及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就立法而言,授权立法(或称委任立法)既是立法行为,也是行政行为,作为授权立法的行政立法,其程序当然可以是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围;就司法而言,行政诉讼既是司法行为,也是对行政的监督行为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行为,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法律救济,其程序当然可以是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围。既然如此,我们现在正草拟的《行政程序法》是否要规定授权立法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呢?笔者认为,这倒不必要。因为,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应法律,对授权立法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已作了较详细和较完善的规范,《行政程序法》没有必要对这些具体程序再加以重复的规定。
  行政程序法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使程序无疑主要是规范行政权行使程序,即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行为无疑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但行政行为也不仅仅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其立法、司法职能时也要对其本身的人、财、物实施管理,即要实施保障使其机关能正常运转,其立法、司法职能正常运作的大量的内部行政行为。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实施的这些内部行政行为,其程序是否要受行政程序法调整呢?我们现在正草拟的《行政程序法》是否要规范这种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呢?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实施内部行政行为如同行政机关实施内部行政行为一样,其程序要受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但不受行政程序法调整行政机关同外部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拘束。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如行政处分程序、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和行政机关对之复核的程序等)的规范也适用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其内部行政工作人员实施的内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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