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兼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
Establishingthe General Review Mechanism for Legal Norms: Toward a Realistic Theory of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张千帆*
【摘要】修宪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
宪法实施机制的缺位,而
宪法的实施离不开普遍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本文强调全国人大立法以下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必须受到充分重视,并建议建立起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文章比较与评价了现行
宪法框架下几种可能的制度选择,并探讨了法律规范审查机构的结构性要求。
【关键词】修宪,
宪法实施,法律规范审查
【全文】
一、 引言——现实主义的修宪原则
中国
宪法再次面临修正。但和以前三次修宪一样,
宪法实施机制问题再次未能进入这次修宪的议事日程。这是一个自1982年
宪法制定时就已提出但一直悬而未决的“老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20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在中国的
宪法体制下获得解决,更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解决。事实上,法学界近年来已经普遍意识到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需要。只要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
宪法条文所表达的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就必然存在着巨大的脱节,因而无论
宪法条文在经过不断修正之后变得如何完美,它的实际意义都将受到根本限制。因此,中国需要并完全能够建立一种合理的
宪法实施机制,已经成为法学界普遍分享的共识。1
既然如此,
宪法实施这个“老问题”为什么一直得不到解决?一个显然的原因是法学界、政府部门和普通公民只是在近年来才真正关注这个问题,因而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看法尚未取得共识,甚至对
宪法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仍存在一定的误解。虽然这个原因是重要的,但笔者并不认为它并不是唯一因素。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学者还没有提出一套政府部门(尤其是全国人大本身)可以接受的制度设计方案。到目前为止,宪法学界内谈论得比较多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针对议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而不少政府部门的工作和研究人员却认为这种制度未必符合中国的“国情”,也未见得是中国社会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制度问题。2
本文从现实主义的修宪理论出发,为
宪法实施机制提出一种可操作的思路。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修宪的目的不仅是使得
宪法条文更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得
宪法文字和精神得以更好地贯彻到现实生活当中。事实上,
宪法条文越完美,
宪法和现实的距离就越大,因而越难以获得实施,也越容易成为一个华而不实的“花架子”。如果
宪法不能获得实施,那么无论如何完美的规定都是没有意义的;反过来,如果
宪法获得了有效的实施,那么无论什么
宪法缺陷都可以在解释和实施过程中被发现并纠正。因此,修宪过程必须首先抛弃形式主义,并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宪法规范的实际效力。在这个意义上,修宪应该从完善宪法规则的实施机制开始,且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修宪的根本任务就没有完成。其次,现实主义的指导思想同时也要求修宪遵循渐进主义的原则:实质性的修宪进程应该沿着实施阻力最小的路径,力求所设计的方案既符合社会需要,又切实可行。因此,修宪者应当避免出台任何与社会现实脱节太大的措施;否则,即使设计了
宪法实施机制,
宪法实施仍将面临重重困难。在这个意义上,与其出台一个雷声大、雨点小的“制度”,还不如踏踏实实做一点目前力所能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