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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学者谈系列之:独立董事:是纪晓岚,而不是花瓶

  笔者以为,鉴于独立董事在中国已经形成一股风潮,是“既成的事实”,那么,本着务实的精神,我们不必再在独董的“应不应设”之问题上浪费论战的口水,而是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进一步完善独董制”上。
  赋予“纪晓岚”以“尚方宝剑”
  没有尚方宝剑的纪晓岚只是与和珅平起平坐的,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不如和珅更有实权。所以,要想让纪晓岚斗得过和珅,要让独立董事这个“纪晓岚”在实际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学者型企业家、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应该通过立法赋予“纪晓岚”尚方宝剑:
  尚方宝剑之一:证券市场的监管。一是要勇敢打破对公司上市的“身份”(性质)之限制,不再歧视非国有企业,取消“排队队、分果果”的上市名额强行分配之行政手段,尊重市场规律,让真正优秀的企业上市,不管其“身份”如何。二是对已经上市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制止投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遏止“和珅”对上市公司的侵害,查处“空壳化”等抽逃资金之行为。
  尚方宝剑之二:“公司责任法案”。“和珅”控制着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负责人,要治理“和珅之祸”,必须首先规定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负责人离任审计”。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提8月4日签署的“公司责任法案”。
  尚方宝剑之三:“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本来,上市公司是一种典型的有限责任制,不能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和珅之祸”已经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为了使“和珅”的企图不能得逞,应建立并切实执行“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即:把遮在这种上市公司头上的“伪装国有股”的面纱揭去,再进一步揭去其“仅以出资为限对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之面纱,使“和珅”承担无限责任。
  尚方宝剑之四:中小股东的申请撤销权和宣告无效权。由于股东大会被“和珅”控制,“和珅”常常滥用表决权优势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赋予中小股东特殊权利:向法院申请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为“可撤销”或“无效”的权利。一般而言,如果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为“可撤销”;如果其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为“无效”。不仅如此,“和珅”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是赔偿中小股东因此而受到的不正当损失。
  尚方宝剑之五:中小股东的“直接起诉权”。即中小股东可以绕过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维护公司利益。“和珅”往往通过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来谋取自身不当利益。公司利益受损,实际上等于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这时,由于公司已被“和珅”控制,它就会故意怠于行使诉权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法律应赋予中小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的“直接起诉权”,不再经过公司机关来行使诉权。当然,为了防止有的中小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应要求中小股东必须先请求公司机关行使诉权,当被拒绝或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权之后,中小股东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珅”停止对公司的侵害,并赔偿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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