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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

  不论最终原因是什么,无家可归者产生了政府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些人一般在公园或街头露宿和乞讨,影响了城市的秩序和面貌。不但他们中某些人在乞讨过程中采取恶意的言辞或行为,而且他们自己有时也是社会暴力和犯罪的受害者。政府有义务尽可能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救助,并对于不适当的乞讨行为采取限制措施,以保证普通居民或行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2. 地方反应
  英美国家在传统上对流浪乞讨的管制是相当严厉的。传统观念根据是否劳动能力区分不同类型的穷人:失去工作能力的贫民被认为是值得同情和帮助的,但有劳动能力而拒绝劳动的人却不值得同情,而无家可归者当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是这类不值得同情的人。到1980年代,美国大众对流浪乞讨的观念早已发生了转变,因而在穷人的境遇恶化以后,美国社会曾进入过一个短暂的浪漫时期。在媒体的推动下,公众对无家可归者采取普遍的同情态度。然而,公众观念的转变是不彻底的。浪漫主义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使社会低估了这一问题的难度。一旦流浪乞讨引发种种难以治理的社会问题,浪漫主义泡末便破灭了。到1990年代,公众对流浪乞讨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感到一种“受够了”的普遍厌倦,态度也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随着乞丐群集产生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美国城市开始出现了普遍的“同情疲软”(compassion fatigue)现象。即使在自由主义最盛行的加州城市,居民也纷纷要求地方政府通过整治街道秩序的措施。许多原先激进的城市——例如旧金山、伯克利、圣特克鲁斯——纷纷采取措施,“弹压”(crackdown)街头的扰乱秩序行为。不但公众和政府对无家可归者的态度越来越强硬,而且有些学者也认为警察对无家可归者的管制是警察治安权的适当行使,而法院不应该通过宪法的统一规定束缚地方治理城市秩序的手脚。
  当然,有些流浪乞讨行为是显然可以受到禁止的。如果乞讨行为带有欺骗性,或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或可能对当事人构成胁迫,各州或地方政府无疑可以予以禁止。事实上,有些行为没有必要专门适用限制流浪乞讨的规定,例如美国各州或地方一般都已有禁止人身或财产伤害、欺诈和胁迫的立法。如果乞讨过程伴随任何这类恶意行为,政府显然可以依据法律采取必要措施。这类问题并不困难,困难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基于城市秩序和面貌等更一般的考虑,禁止某些并不直接触犯刑法的流浪乞讨行为,例如在地铁、火车站或某些繁华街区乞讨。许多市议会感到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以控制扰乱社会治安或有损市容的行为,并恢复城市的安全和吸引力。
  另外,由于流浪者没有自己的起居场所,他们一般在公园或大街上睡觉。在美国公众对无家可归者的情绪从同情转变为厌倦之后,地方居民经常要求警察将这些人驱赶到不那么显眼的地方。许多城市公开表示不再欢迎流浪者,并开始大规模清除他们的露营。解决流浪人口问题的传统办法是逮捕或驱逐无家可归者,但这类法律在1970年代就已经被法院推翻。此后,美国一些城市采取了新办法来赶走流浪者,包括指控流浪者在公共场所露营或露宿,并收缴和摧毁他们的家当。有些官员甚至建议回到几个世纪前的做法,对乞丐颁发许可。自从1990年代以来,大约40个美国城市制定了禁止无家可归者在公共场所露宿。12 1990年1月,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的警察不仅叫醒并逮捕了在公园里露宿的无家可归者,而且还当众烧了他们的铺盖。同年8月,加州圣特安那的警察逮捕了64名在市中心露宿的无家可归者(homeless),并在经过6个小时的审讯后将它们运送到城市边缘地区释放。13 旧金山的市长也宣布,无家可归者不得在市内露宿或露营。总之,美国的城市正在对流浪者关闭大门。
  
  三、流浪乞讨的自由?宪法保障及其界限
  地方政府对流浪乞讨的限制只是反映了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环境和秩序的一方面需要。另一方面,满足吃饭和睡觉等基本生计是每个人的生存需要。尤其是如果政府因财力不足等原因而不能给每一个无家可归者提供基本生计,流浪乞讨和露宿就成了人的自然权利,只要不对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或威胁,就不应该受到政府的任意剥夺。因此,无家可归者的基本权利必须和地方秩序和安全等公共利益相平衡。同情流浪者的个人和组织已经对这些措施提出起诉,宣称它们侵犯了宪法为无家可归者保障的基本权利。
  在这里,我们限于讨论美国地方政府对流浪的两种衍生现象——乞讨和在公共场所露宿——的禁止或限制,以及联邦宪法对地方限制措施的潜在限制。虽然大多数限制露宿和乞讨的地方规定并没有被宣布违宪,但法院判决表明地方政府必须掌握好个人权利和地方公共利益的平衡。14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过分限制将被认为抵触联邦宪法对自由权和平等权的保障。
  
  1. 露宿的自由?“过分模糊”、“鲁滨逊理论”和行为—身份之分
  目前,美国已经有人依据联邦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挑战地方政府对露营或露宿的限制。这项修正案规定,各州和地方政府“不得不经由法律的正当程序,就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程序条款”),也“不得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条款”)。另外,“正当程序条款”还被认为“吸收”了《权利法案》中的某些重要条款,例如第八修正案对“残忍与非常处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的禁止。15 因此,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至少可以对禁止露宿的规定提出以下两方面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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