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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


1 也就是所谓的Two Nations,是指贫富两个悬殊巨大的阶层所构成的无形“国家”。在这两个“国家”里的人过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生活,享有完全不同的实际权利和待遇。

2 参见Gerald Neuman, Strangers to the Constitution: Immigrants, Borders,and Fundamental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50.

3 参见A.P. van der Mei, Freedom of Movement for Indigents: A ComparativeAnalysi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European Community Law, 19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Comparative Law 803.

4 Paul Craig and Gráinne de Búrca, EU Law: Text, Cases, andMaterials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03), pp. 751-753.

5 见1969年的案例Shapiro v. Thompson, 394 U.S. 618.

6 A.P. van der Mei, Freedom of Movement forIndigen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EuropeanCommunity Law, 19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Comparative Law 803.

7 Case 53/81, D. M. Levin v. Staatssecretaris van Justitie, 1982 E.C.R. 1035 at 17.

8 Kent v. Dulles, 357 U.S. 116,126.

9 Edwards v. California, 314 U.S. 160, 177 (1941).

10 这个词语来自于卡多佐法官(J. Cardozo)在1935年的“牛奶价格案”的著名意见:“各州人民必须沉浮与共,并在长远看来,繁荣和拯救在于联合而非分裂。”(Baldwin v. G.A. F. Seelig, Inc., 294 U.S.511)这项判决撤消了纽约州为了稳定州内牛奶市场价格而限制州外企业在州内竞争的做法。

11 事实上,目前的西文名称EuropeanUnion本身已经包含了“联邦”的意思。美国联邦宪法前言开头就是“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Union)”,可见Union这个词既可以译为“联邦”,也可以译为“联盟”。由于欧洲联盟仍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目前译为“联盟”是准确的。但如果将来Union的性质有所变化,欧洲制定了一部统一的宪法,那么即使名称仍然依旧,其中文译名应该变为“联邦”。

12 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原先提到了“迁徙自由”,但这项自由并没有获得实施。户籍制度的建立和维持表明,迁徙自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获得实施。事实上,主要由于政治原因,1954年宪法本身在短短3年后便被废置不用。见刘政:“1954年宪法施行三年后为什么被逐渐弃废”,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gb/paper370/1/class037000003/hwz223130.htm(2004年5月4日访问)。后来的几部宪法——包括现行1982年宪法在内——均没有提到迁徙自由。

13 参见殷啸虎、林彦:“我国法律关于迁徙自由规定的变化及其思考”,《法学》,2001年第6期,第10-14页;曾祥华:“对迁徙自由的宪法学思考”,《政法论丛》2003年第6期。

14 Balkanization,参见A.P. van derMei, Freedom of Movement for Indigents: A ComparativeAnalysi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European Community Law, 19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Comparative Law 803, at 810-811.

15 对于迁徙自由的一般讨论,参见朱福惠:“论迁徙自由”,《宪法研究》(第一期),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467页。

16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只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才能规定包括收容遣送在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且这项权力不得通过立法授予国务院行使。

17 尽管这听上去是天经地义的,但全球化的发展很可能会在不远的将来改变这个现实,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有限的公民权概念。至少,联合国职能的加强和南北交流的深入意味着相对富裕的国家将越来越被认为应对相对贫困的国家负有某种援助义务。

18 尽管宪法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两个概念。

19 这当然并不反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目前规定的做法,也就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为不能在城市独立生存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返回原籍的便利。

20 这个问题近年来已经受到不少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参见薛江武:“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法商研究》,1994年第1期;李树忠:“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自由改革”,《宪法研究》(第一期),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4-5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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