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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

  
  2. 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性
  在这个意义上,国务院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一个符合宪法精神和时代要求的举措。收容遣送是一项起源于封建秩序的制度,其前提是各个地方为自己的穷人负责。在生产力和交通水平落后的封建时代,封建主的庄园就相当于一个独立王国,庄园的主人在获得农奴劳动的同时有义务维持他们的生计;不同地区之间彼此不承担责任,就和今天美国没有法律义务救济中国的穷人一样。17 中国在很长时期内也处于这种状态,计划经济极大禁锢了人们的自由。但时代不同了,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以及交通状况的不断改善将全国各个地区带入一个联系越来越紧密的网络。人口与货物的跨地区流动越来越频繁,因而封建时代那种静止和僵化的社会假定越来越不合时宜了。同时,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模式早已被打破,各个地区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相互依存不断增加,因而城市不能在接受农村经济往来的大背景下继续拒绝和农村的人口往来。在某种意义上,城市的繁荣直接得益于农村经济的存在,因而也应该为解决农村问题承担部分义务。
  收容遣送制度还建立在一个传统的潜在假定之上,也就是流浪者和乞丐的命运主要是由他们自己的懒惰、愚昧或偶然不幸造成的——总之,他们是一群不值得尊重的人,因而国家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必要尊重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但这种传统假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中国的人口流动问题带有显著的制度性因素。由于人口基数巨大,农民数量太多,可耕种土地面积极为有限,许多农民处于一种非自愿失业状态,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教育和技能,他们来到城市后未必能及时找到维持生计的工作。18 既然这种状况主要是由制度而非农民个人造成的,社会应该承担起主要责任。事实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流浪人口已经为既不是由他们个人造成的原因也不是他们个人所能控制的状况付出了代价,因而更不应该因此而进一步受到政府的歧视和惩罚。无论如何,中国的改革发展不能再沿用几百年以前的英国济贫政策。
  更为根本的是,流浪乞讨所反映的是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社会问题,而收容遣送没有在任何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它只是将农村的贫困人口束缚在土地上,让城市居民继续在忽视农村命运的同时享受部分由农村所带来的舒适生活。当然,维护城市居民的健康、安全和舒适是重要的,但这并不表明城市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处置流浪人口。必须强调的是,流浪人口问题并不是哪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属于整个中国的问题,因而并不随着遣返原籍而自动消失。虽然流浪乞讨的治理以及外来贫困人口的资助对特定城市产生了财政方面的压力,地方政府有义务帮助国家解决现代化过程所伴随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相对富裕的城市应该认识到,改革开放给它们带来的好处是在国家统一的大环境下获得的,因而尽管富裕地区可能更容易吸引流浪乞讨人员,它们没有权力简单地对这些人关闭大门,从而对整个国家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社会问题视而不见。在这个意义上,全国各地构成了一个“沉浮与共”的大家庭;任何地方的政府都对来到当地的贫困人口负有一定的义务,不能一概遣返了事。19
  当然,迁徙自由的概念是广泛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满足了其它方面的宪法要求。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还表明,所有对自由迁徙构成直接或间接障碍的歧视性待遇都可能涉嫌违宪。笔者在此不能进一步讨论本文的论点对户籍管理制度的含义。和取消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趋势相一致,中国显然应该逐步放松户籍管制,并以地方财政力所能及的速度取消户口所在地对公民待遇造成的差别。20 中国目前显然没有条件像美国那样建立“福利联邦”(welfare federalism),因而户籍仍然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公民的福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21 美国经验表明,地方政府可以为了管理需要对公民的地方选举权和社会福利权规定一定的居住期限,但有关规定不得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构成不合理的负担。地方规定不能纯粹是为了歧视外来人员,或阻止他们来到当地享受当地资源。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地方没有排斥邻居的权力,中央也不得授予地方这类权力,因为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不得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和人身自由。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宪法打破了地方割据的界限,并授予所有公民充分自由流动的权利。人口的自由流动给国家带来整体上的繁荣,同时也可能给某些地方带来比其它地方更重的负担,而这种负担是一个统一国家的宪法框架所必须承受的代价。
  
  3. 宪法价值与现实需要之间
  当然,宪法权利并不是不顾经济条件和社会后果的抽象存在。如果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确实意味着中国城市的严重失序和贫困化,那么这项自由显然必须在现阶段受到限制。但同样显然的是,对自由的限制必须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之上,光是凭借想象和对流浪乞讨的厌恶或恐惧是不够的。且完全意义的迁徙自由究竟会产生什么社会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如果只要获得上海户口就意味着那里最穷的人也可以获得远高于农村水平的生活,那么在户籍制度完全取消、贫困人口可以自由迁徙的情况下,农村贫民必然会源源不绝地为了那里的福利而来到上海,给上海的繁荣和秩序产生巨大隐患。然而,如果国家对所有生计无着的公民所给予的最低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大致均等,上海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不至于比边远农村高那么多,那么大规模的“福利迁徙”就不太可能发生。这可能意味着上海最低生活水平将有所下降,但笔者认为,这种大致统一的最低保障水平正是我们的宪法所要求的,且平等本身解决了迁徙自由所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不论如何,就和美国或其它国家一样,我们面临着宪法价值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必须通过妥善平衡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加以解决。宪法不能忽视现实,但现实也同样不能忽视宪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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