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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

  和欧洲联盟不同,中国一直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事实上,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的统一程度理应比美国等联邦制国家更高。尽管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12 但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至少隐含着一定程度的迁徙自由。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各个地区都是中国这个大家庭的组成部分,因而一个地方不能随意排斥来自另一个地方的公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和城市面貌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在一个农业大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农村的就业容量越来越体现出其固有的局限性。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寻找更适当的就业机会,显然符合经济改革的大趋势,也是改革的自然结果。13 当然,现代化必然是充满坎坷甚至冲突的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农民将通过市场机制靠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因而保障这些人的迁徙自由不仅关系到他们的个人权利,而且也是社会与经济改革的要求。还有一些农民或城市居民则没有那么幸运,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流浪乞讨的行业,从而成为城市及其居民的负担。鉴于以上对美国宪政经历的讨论,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地方政府没有权利向流浪乞讨人员一概关闭大门,也不能简单地将流浪乞讨人员遣返原籍了事。美国历史告诉我们,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和人权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在法制统一的国家里,它是公民权的题中应有之意,因而应当受到宪法的实质性保障。迁徙权的宪法保障不仅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国家统一和宪法平等的重要体现。
  
  1. 迁徙自由的宪法意义
  迁徙自由的存在提醒我们都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并通过同一部宪法联系在一起。欧美经验都表明,宪法统一和迁徙自由无疑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这只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迁徙自由是政治统一的必然结果。它将不同地区联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并防止国家的“巴尔干化”。14 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充分保障迁徙到领土内的任何地区的宪法自由,我们的公民才能真正被认为是生活在一个法律上统一的国家之内。国家宪法必须保证,体现于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国家统一不会被形形色色的地方限制所割裂。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的探讨主要限于穷人的迁徙自由。15 在历史上,穷人的迁徙自由是最令人担忧的,因为普通人的迁徙往往和工作原因的人口流动联系在一起,因而对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且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好处,而穷人的迁徙则正好相反——他们一般给地方带来经济和社会负担,对于整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并不明显。这是为什么即使在承认一般人的迁徙自由的国家里,穷人的迁徙自由仍然可能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内战之前的美国是如此,欧洲联盟今天还是如此。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增加了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放宽了传统户籍制度的限制,但是就在不久之前,流浪乞讨人员仍然面临着被遣返原籍的命运。本文要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趋势下,这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封建制度应该是一去不复返了。
  这是一个统一国家的宪法所提出的基本要求。1982年宪法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出生或生活在什么地方,也不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收容遣送制度的问题不仅在于制定主体(国务院)不适格,16 更重要的是在于它和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和平等权发生了不可调和的抵触。在一个统一国家的宪法框架内,“公民”可以去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地方生活或工作,而不受地方规定的阻碍;否则,国家“统一”的意义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疑问。贫困状况并不剥夺一个人的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一分子,流浪乞讨人员也和那些到异地打工的民工、求学的学生或调动工作的其他公民一样有权去他们想去的地方,而不遭到任意的扣留和遣送。对这项权利的剥夺不仅将他们降格为国家的“二等公民”,而且也必然造成他们不能像其他公民一样获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待遇。收容遣送制度意味着公民中至少某些人不具备这项宪法权利,因而不可能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和平等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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