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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灵魂

  我们讲“三个代表”,倡“执政为民”,而这个案件涉及到的这么多政府机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它们在本案中是否践行了“三个代表”、“执政为民”呢?这显然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是涉及到政治和法律机制问题:就正常的民主政治机制而言,人民应该能够控制政府,政府应该非常在乎人民的信任。如果人民控制不了政府:政府干好干坏都影响不了它执政;如果政府公职人员可以不在乎人民的信任:人民信任不信任他(她) ,他(她)都无所谓:官照做,薪水照拿。这样的政治机制肯定保证不了“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真实性。就法律机制而言,政府的职权应保证得到合法行使,政府的职责应保证得到切实履行。政府是一个整体,虽然其内部各有分工,但法律不允许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内部分工为借口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试想,在本案中,如果有一个机关能像北京怀柔区政府那样实行全程代理制,代理或帮助农民去打听裁决管辖机关究竟是谁,帮助去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或者代理农民申请裁决,问题何至于拖上三年仍解决不了。可惜我们的整体法律制度中还缺少这种机制。
  上世纪末,我们就在宪法中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国务院在去年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无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法治政府,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公开、透明,就是人民享有知情权。人民只有知道政府做什么和怎样做,才谈得上监督政府和控制政府,才谈得上起码的法治。但是,在本案中,国务院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的决定居然是秘密文件,要向农民保密,真是匪夷所思。如果该文件是一个综合性文件,其中包括某些涉密的内容,那也应该只对保密部分进行保密,而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农民公开的部分公开,如批准文号、征地机关、征用用途、征用范围、面积、对相对人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法院和政府对批文中涉及的这些内容,都没有理由向公众保密。由此可见,在我国,制定《政府公开法》,修改《保密法》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多么重要和迫切。
  我们经常讲,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法律明文规定办事,同时还要按法律的原理、原则办事,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很难保障二者的统一。这是为什么?就本案而言,上述所有政府机关都可以说它们并没有错,而是那七个农民错了: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由 征地批准机关裁决,你们的地是国务院批准征的,你们去找国务院呀,干嘛找我们呢?这种话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讲依法行政,必须探讨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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