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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谈《宗教事务条例》立法目的

姜明安谈《宗教事务条例》立法目的


姜明安


【全文】
  《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二是规范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确保政府在宗教管理领域依法行政。
  为实现第一项立法目的,《条例》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和制度:
  (一) 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二) 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相互歧视,不得相互做出侵犯对方尊严和权益的行为;
  (三)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但可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四)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活动,受法律保护;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依法设立宗教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五) 宗教团体可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举行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并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六)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七)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八)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可获取相应收益;可以按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为实现第二项立法目的,《条例》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和制度:
  (一) 政府及其宗教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应当在各自法定权限、职责范围内,并依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二) 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三) 宗教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登记,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如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设立宗教院校申请的审查期限为30日(自收到申请30日内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期限是60日;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审查期限为30日(自收到申请3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期限是30日(对有关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申请,再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期限也是30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审批期限为15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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