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合作公司多次与福州市政府交涉,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港中旅集团主要领导也亲赴福州,与福州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多次磋商谈判并一再作出让步,表示可将《专营权协议》约定的18%回报改为“适当”回报,但均未得到福州市政府的批准。从2003年12月起,福州市政府干脆对港中旅集团的多次致函和派人上门求见不理不睬。港中旅集团将情况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后,国资委和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出面与福州市政府联系,但同样未获得回应。
在要求进一步谈判磋商无门的情况下,合作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终止与福州市政府的《专营权协议》,并由福州市政府返还总额达9亿多元的投资本金和投资补偿款。此申请在7月6日获得正式受理后,福州市政府随即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裁委无权受理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起管辖权异议。港方为合作公司写了答辩状,但掌管合作公司印章的中方不敢盖章,致使合作公司无法应诉。
7月13日,本报在第五版以“港商投资亏损该由谁买单——福州市政府与港商投资企业的一起专营权纠纷引人深思”为题,与《中国青年报》同时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发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境内外多家媒体转载了报道并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评论。
记者近日就此事件采访了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他们均认为合作公司与福州市政府订立的《专营权协议》完全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和履行。福州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终止协议,也即改变收费站的收费格局甚至收回收费站,但应该依法对投资者予以合理补偿。专家们同时指出,这一事件再次警醒人们,政府职责不清、定位不明的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重而道远。
《专营权协议》是特许经营权协议。特许经营即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企业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经营者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收回项目投资经营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和调控权,在特许期限届满后,签约方的实际经营者再将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从《专营权协议》签订的目的和协议本身的内容看,均符合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以及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特征。
《专营权协议》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合同,有一个与民事合同显著不同的特点,就是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单方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是,行政机关行使在这一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一是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无其他方法可以替代;二是要确保所造成的损失最小;三是必须对因此遭受损失的一方给予公正补偿,补偿标准在合同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相对人的损失应得到完全弥补。现在,福州市政府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前修通二环路,这一做法无可非议,但是,对二环路开通后收费站收费格局改变造成的投资者经济损失,福州市政府有责任予以合理补偿。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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