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观点却与凌鹏相左。其理由有四:第一,开发部是市政府下文成立的,所以开发部或者是政府的机构或者是国有企业。第 二,政府机构或者国有企业的资产就是政府的财产,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调动或划拨是权力范围内的事情。第三,没有政府的支持和扶持,开发部不可能发展起来,所以开发部的资产应当是政府财产。第三,株洲市有一百多个国有企业职工办的三产企业,如果把开发部的资产界定给你们,那些三产企业也会要把产权界定给他们。第四,政府把开发部的资产划归国有,又不是把这些资产放进了政府的哪个官员的口袋里!
议题一: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开发经营的广场商业街资产是否应该视为国有资产?政府政策是否要换算成投资?
广场开发部开发经营的广场商业街资产的性质取决于广场开发部的性质,而广场开发部的性质又取决于:其一,其管理、经营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其二,其启动资金和初始投资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社会集资或私人投资。如果广场开发部管理、经营人员一开始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其启动资金和初始投资又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则广场开发部无疑姓“公”,其经营的广场商业街资产亦无疑姓“公”。否则,无论其是否是政府下文成立,或是政府给予了其多少优惠政策,它都不应姓“公”而只能姓“私”。
政府和私人合资办企业,可以以国有土地或其他国有资源出资,也可以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但以政策出资或将政策换算成投资则闻所未闻。政策是公权力运作的一种形式。公权力不能用于市场交易。这就像球场上裁判权不能用于为任何一方球队服务,并通过此种服务取得报酬一样。否则,整个游戏规则将被破坏殆尽,市场将无法运作。
议题二:政府“原则同意将炎帝广场和广播电视塔的所有资产、人员、债务整体划归株洲市广播电视局管理和经营”的决定,是否侵权?
广场和广场商业街似乎不能相提并论:广场由政府出资建成,并由政府组建的广场物业办经营管理,政府对其资产、人员、债务等自然可以处置;而广场商业街由广场开发部筹资建成,并由其经营管理,其资产、人员、债务等是否能由政府处置,则应取决于广场开发部的性质。如广场开发部姓“公”,归属于政府,政府对其处置是其权限范围内的事,自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广场开发部姓“私”,属民营性质,政府对其处置当然就构成“侵权”。
此外,广场和广场商业街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政府将其划归广播电视局管理和经营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广播电视局属于行政机关,只能行使管理职能,而不能政企不分,同时进行管理和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