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和房屋局地籍处的王晓寰副处长说,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大连市公安局对王家沟71份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进行鉴定后答复说,“除了3份为真证外,其余68件都是假的”。其实,这主要是他们没有按正常的手续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晓寰还说:“我们不排除王家沟的某些居民通过与国土局内部人搭上关系,以为花上一两万元不经过正常手续来办证,就会取得了合法的土地证。他说,虽然有的印章是真的,但是没有底档,这就是假的。对于国土局内部人私自盖公章,我们局已请大连市公安局正对此事进行侦察。”
[研讨议题]
议题一:农民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农村向城市转化,农民房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有关作法,农民建房大致需要办理下述手续:其一,按规定的建房用地限额,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设想和用地申请,填写宅基地用地申请表;其二,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乡村建设发展规划,审查和确定其用地指标和建房地点;其三,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其申请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是否尽量使用了原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其四,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五,建房用地如涉及农用地,还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确定建房用地四至,并在竣工后验收,符合原审批要求的,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城镇周边地区原农业区域城市化以后,原区域土地上的农民转化成了市民,其原建房屋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转化成了国有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应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议题二:印章是真的,但是没有底档,能否认定土地使用权证为假?
对这种情况应该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认定土地使用权证为假或一概认定土地使用权证为真。如果印章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相对人贿赂后或因与相对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偷着盖的,当然应认定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为假;如果印章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盖的,只是因为他(她)工作马虎,没有建立底档,或且其虽建立了底档,但事后因某种原因(原因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失盗、失火、人为破坏、保管不善被虫咬水浸而变质,等等)被行政机关丢失、灭失,就不能武断认定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为假。对于前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如果举不出其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合谋作假的证据,就不能认定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为假。对于后一种情况,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举证的责任。如果其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当然最好;但如果他(她)提不出,则应由行政机关说明“印章是真的,但却没有底档”的原因。行政机关说明不了原因,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