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灾害事故管理与政府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政府灾害事故责任体系
  对灾害事故进行管理,预防和治理灾害事故,是现代政府的应有之责。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代表”之一的“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等,都要求我们的政府必须对灾害事故承担应有的责任。前文已述,当前我国政府对灾害事故承担的仅仅是民事补偿责任,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政府对灾害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而仅承担民事补偿责任显然无法有效地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灾害事故责任体系。笔者以为,政府在灾害事故管理中的责任应由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构成。
  政治责任是指某级政府因在灾害事故管理中严重失职,导致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集体引咎辞职的责任。这是从政治上对国家、集体、人民群众负责的一种表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体现和要求。
  灾害事故管理中的行政责任是指政府承担灾害事故管理的官员,在灾害事故管理中因失职导致灾害事故的发生,造成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行政上的责任,如行政开除、辞退、撤职、降职降级、记大过、警告等。根据行为人在灾害事故管理中过错的大小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由行政机关对行为人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灾害事故管理中的刑事责任是指承担灾害事故管理职责的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造成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所应承担的刑事上的责任。
  灾害事故管理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在理论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显然未对灾害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另外,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赔偿原则主要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在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目前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是不可能得到国家赔偿的。我国政府部门当前在灾害事故中对受害者给予的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从法律上看,它似应归入政府补偿的范畴。那么,国家对灾害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完全应该。因为正如前文所述,政府对灾害事故承担管理之责,如因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如管理不力、严重不负责任等,导致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政府当然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赔偿法》应作出相应修改,增设“过错归责原则”,以确实保障灾害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