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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灾害事故管理与政府的责任

  二、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在灾害事故管理中的责任
  政府在灾害事故管理中的责任是目前国外一些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国外有的学者把对这方面的研究称为政府责任理论。对政府责任问题研究的热衷,其核心目的是促使政府在灾害事故的管理工作中能有更多的投入,更加重视灾害事故的预防。
  有研究者认为,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和社会习惯的不同,各国的公众对政府在灾害事故管理中的作用的期望和要求也不相同,比如东西方文化的差别。东方文化中有着根深蒂固的个人服从集体的传统,权威受到高度的尊重和服从;而在西方文化中强调的是个人至上,认为社会和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个人的需要和利益服务的,对当权者持有一般的怀疑,对国家和政府有很多的期望,但又认为有必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两种倾向以及对平等的要求,对一个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一个具有个人服从全社会文化传统的社会,不容易理解到政府还负担着由其行为造成伤害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责任,认为做出微不足道的个人牺牲也是为了服从公共利益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在具有个人至上的思想传统和对政府是否侵犯个人自由怀有质疑的国家里,则把政府造成的事故看成是政府强加于个人的一种损失。[3]
  而作为东方国家的我国,自然有东方文化传统对公民个人思想观念的影响,在政府承担灾害事故管理中的责任期待方面亦然。“在我国,由于大部分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主要都由国家和集体承担,公有制占主体的经济使任何灾害事故所造成的个人损失的范围缩小了。一方面政府主动承担责任的积极性向来很高,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过分地关心个人的财产和幸福担心被别人认为有严重的自私心理。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的结合决定了我国政府承担责任方面的积极态度。”[4]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是不够全面的。其一,虽然我们不应忽视东方文化传统对公民思想观念的影响,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引发的思想观念的更新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现象,也是应当引起重视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服从国家和集体的观念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三位一体,强调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每个市场主体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强调“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的干预要尽量地少。在这样的形势下,当下中国的公民关注个人的财产和幸福并不会“担心被别人认为有严重的自私心理”,相反认为是理所应当的。其二,当前我国政府或集体对灾害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其实只是民事补偿或赔偿责任,对部分政府官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实践中许多应承担责任的官员因种种原因事实上未受到刑事制裁),而尚未建立起由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而仅仅承担民事责任是无法有效地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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