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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灾害事故管理与政府的责任

试论灾害事故管理与政府的责任


曹文安


【摘要】近年来,我国灾害事故一直呈高发态势。政府对灾害事故承担管理之责,但政府的责任不明确,责任体系未建立。应当建立和完善由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组成的责任体系,确保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防范。
【关键词】灾害事故;政府;管理;责任;体系
【全文】
  一、政府对灾害事故的管理任重道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类灾害事故也不断发生,灾害事故呈高发态势。特别是重、特大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近几年来,矿井爆炸、透水事故、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伤亡、损失巨大。在各种灾害事故中,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一直位居前列,天天都要发生多起。火灾事故仅以2002年为例,全国平均每天发生火灾达708起,烧死7人,烧伤10人,烧毁直接财产421.9万元。[1]在交通事故方面,根据公安部的通报,2004年8月,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3151起,造成9601人死亡、4586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亿元。[2]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的“蓝极速网络”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3人受伤。2003年2月2日,羊年大年初二17时58分,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236号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33名死者中年龄最大的75岁,最小的仅13个月。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湖南衡阳衡州大厦发生火灾,衡阳市消防队员将楼内尚未撤离的居民一一背出或转移。上午8时30分左右,大楼突然发生坍塌,共有15名消防官兵受伤,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2003年12月23日22时04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16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2004年7月28日,河北辛集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特大事故,事故造成32人死亡,90余人受伤。
  触目惊心的灾害事故令人沉思。安全事故,总在老生常谈中细数着生命流逝。在我们享受先进工业文明的时候,却不得不让公众背负上伤害的重担。开发是为了更多幸福的生命,还是以生命为代价进行更大的开发。这是个悖论吗?发展与平安,应该是相辅相成,不能成为矛盾。频频发生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夺走了许多宝贵的生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也对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和利益造成了损害。这说明我们的灾害事故管理肯定存在问题。
  面对不断增长的灾害事故,作为治安理论研究者,我们应当反思政府部门在灾害事故管理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思考如何完善灾害事故管理责任体系,以尽量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充分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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