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了了之的300元!
曹文安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保护;
宪法保护;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全文】
不能不了了之的300元!
[案情简介]
“300元钱虽然少,可也是钱啊,但仍只能不了了之!”
银行存款被盗的遭遇,海南大学的学生唐金龙不久前也经历了一回。不过,与北京的梁春平相比,他失窃的钱更少,只有区区300元。他也像梁春平一样,跟银行交涉,向警方报案,但结局一样———只能自己咽下苦果。
去年11月14日,唐金龙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的账户里“莫名其妙地少了300元”。他马上到开户行———工商银行海口市沿江三西路分理处查询。经查证,这300元是两天前在建设银行的某个取款机上被别人提走的。
因是跨行提取,工商银行方面建议唐金龙去找银联公司处理此事。而银联公司给唐金龙的答复是:钱是在建设银行被取走的,应该去找建设银行。
唐金龙不想陷入银行间的扯皮,就到海口大学派出所报了案。3天后,民警告诉唐金龙,因为涉案金额低于1000元,建设银行不提供录像,所以“这件事没法查了,只能这样了”。
走投无路的唐金龙将此事投诉到了本报。
今年1月17日,记者为此采访了海口大学派出所。据该所民警透露,海南省有个“地方规定”:盗窃金额在1000元之下的属于治安案件,警方若要到相关银行提取录像,需要得到派出所所在地区的公安局和银行的主管领导同时同意方可,且时效期是1个月。“一般来说,像唐金龙这样的小案子,是过不了公安和银行的领导这‘两道关’的。所以尽管这样的案件非常之多,但大多最终都是不了了之。”
对于这样的“地方规定”,唐金龙虽然感到不合理,却也无可奈何,最终只好放弃了追讨损失的努力。(见《南方周末》2005年1月20日之朝格图文《失窃300元的命运:不了了之》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50120/xw/ms/200501200019.asp)
[评析]
一、300元就不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就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吗?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
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显然,
宪法保护的是公民所有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从未规定1000元是公民的私有财产,而300元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不论是1000元还是300元,甚至是1分钱,只要这些钱是该公民合法拥有,就属于该公民的合法财产,就应平等地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300元也许在一些权贵们的眼里算不上“钱”,但对于在大学求学的学子特别是生活在广大农村的贫苦大学生来说,那也许是他(或她)一学期的生活费啊!难道就因为钱少,法律就不保护吗?不,绝对不应当是这样的,海南省的所谓“地方规定”显然与宪法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