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权及其制约
Crinimal Executive Right and Its Restrction
侯艳芳
【摘要】人权视野下的罪犯权利保护呼唤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本文以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为出发点,在权力、权利的矛盾综合体中,以法哲学的视角探讨了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条件:司法权介入的刑事执行权运行矛盾综合体中,为达到刑事执行权与罪犯诉权的平衡,引入法律监督权以实现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对等状态,并在制度建设方面对个体诉权的保障以及法律监督权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构想。
【关键词】刑事执行权 罪犯诉权 法律监督权
【全文】
Criminals’ right calls for the standard running of crinimal executive right.The article begans with the discussion of its nature ,then elaborates the conditions of its standard running from the the angle of philosophy, so as to realize the balance of crinimal executive right and the individual suit right .
引言
“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1]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重视权利体系的自身建构,而且要注重相关公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在法治尚欠完善的社会背景下,权利体系的实然化某种程度上仰仗于公权之规范化运行。刑事法视阈内的罪犯权利是一种受到限制的公民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的五大主题即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群是一个互相交融、彼此支持与实现的整体,因而公共权力通过刑罚权对公民权利的部分限制,不可能是简单的从整体权利减去部分权利而得的权利差,而是一种有着特殊性的在外延上必然小于整体权利的权利群。在以罪犯权利与刑事执行权为主要矛盾的矛盾综合体中,如何保障涉系基本人权的罪犯权利,作为公权力的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意义重大。然而由于公共权力主体与罪犯权利主体地位的强烈对抗性,致使权力活动很难受到权利的制约,因而引入法律监督权作为罪犯权利与刑事执行权构建的主要矛盾体外存在的力量,依正当程序纠正该矛盾体的失衡,进而成为上述矛盾综合体之必要要素。在以罪犯权利与刑事执行权为主要之综合体中,笔者力图探寻刑事执行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权力,以此为据通过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的彼此制约实现刑事执行权之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