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司法化的“误区” ——从“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悖论看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

   正是从司法审查的角度,许多学者认为齐玉苓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的案件,这个案件仅仅具有符号或者象征的意义。 但是,从这个案件出发可以思考如何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问题。 对于这种宪法司法化引发的关于违宪审查的思考,就是在将宪法司法化首先理解为援引宪法进行司法判断的学者或法官也都已经意识到了。尽管黄松有法官主张宪法司法化仅仅是援引宪法的司法判断,但是他在一句不经意的话中指出:“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从逻辑上看,这显然自相矛盾。但是,正是在这种矛盾的地方,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其实已经隐含了解决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违宪审查问题。因为从作为司法判断的宪法司法化到违宪审查仿佛只有一步之遥。因此,连提出宪法司法化概念的王磊教授也指出:“如果宪法能被法官适用,那么很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就有了保护和处罚的依据;另外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确定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一个违宪的法规,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审查来废止,法院可以宣布它无效而不适用。”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宪法司法化不仅被看作是一种援引宪法的司法判断,而且是一种违宪审查权。
  
   3、话语共识:表面的与实质的
   从上述对围绕宪法司法化的话语进行的简单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从齐玉苓案出发讨论者们将眼光集中在“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上,但围绕“宪法司法化”的话语,他们从司法判断和违宪审查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形成了基本的概念分歧。如果按照我所提供“司法判断”与“违宪审查”这两个分析性的概念框架作为参照系,我们可以发现在宪法司法化的话语中,人们使用不同的一对术语来理解这两个概念,我将这些明确区分的概念列入下表:
  
   司法判断 违宪审查
   宪法司法化 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 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
   司法解释 司法审查
   宪法规范的运用 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
  
   从这个列表来看,人们在使用“宪法司法化”这个概念的时候,其实内容的所指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明确的区分有助于人们在讨论中形成共识。但是,在大多数的讨论中,由于这种概念的岐异,尤其是人们在使用“宪法司法化”的时候往往含糊地同时包括这两种不同的内容,尤其是在媒体的公共话语中,并没有严格地区分这种不同的内容所指,导致人们在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无论是支持宪法司法化,还是反对宪法司法化,往往因为概念的误区而概念的混战之中。因此,宪法司法化话语中形成的共识有时仅仅是概念上的表面共识,而有时分歧也仅仅是概念上的表面分歧。这使得无论在赞成宪法司法化还是反对宪法司法化往往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对话,尤其是不同立场之间并没有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对话和交锋,往往是每个人在自己的概念框架中自言自语。
   尽管如此,如果说真正理想的科学语言是不可能的,如果说语言的目的不是概念的科学界定,而是在具体语境下的使用, 那么正是在这种使用中,正是在这种概念的歧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围绕宪法司法化的话语中形成的实质性共识。当然,这种实质性的共识不是存在于“概念”上的共识,而是存在于概念所指称的具体内容的共识,就像“dog”与“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使用中指称的差不多是同一个东西。尽管存在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分歧,但至少人们对三个基本的内容形成了共识:
   第一、尽管齐玉苓案件本身可能不是一个真正的宪法诉讼案件,但是,作为一种符号象征意义上,它可以促使人们关注中国的宪法问题,引发整个社会对用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的关注。
   第二、宪法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一种政治纲领,而同时必须被理解为法律,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一部分应当可以被法官加以解释;如果这种解释不能进行违宪审查,至少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必须考虑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否采用司法审查是涉及政治结构的重大课题,需要认真对待。
   如果我们将这三个基本共识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那么就是“认真对待宪法”。 尽管人们对具体的宪法条文可能不很清楚,但是差不多人人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些话是任何关于宪法宣传中都要使用的基本表述。既然我们已经把宪法抬得如此高,为什么还要说“认真对待宪法”呢?那是因为以前的认真对待不过是把宪法当作政治纲领,像宝贝一样束之高阁,使得宪法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东西,与人们的生活无关。 而现在,认真对待宪法不是作为政治纲领来对待,而是作为法律条文来对待。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必须一种可见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来展现它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权威地位。一句话,宪法必须加以法律化,宪法必须和民法、刑法等这些部门法一样,看作是法律的一种而不是政治纲领性文件,必须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成为司法机关在司法判断中认真考虑的对象。 因此,我们可以说,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所形成的真正的实质性的共识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认真对待宪法”。
  
   三、“宪法缺场”的话语悖论
  
   既然在宪法司法化话语中形成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认真对待宪法”的基本共识,那么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坚持或者反对“宪法司法化”都必须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宪法中是如何思考和规定宪法司法化或违宪审查制度的呢?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在宪法司法化的话语中,所谓“认真对待宪法”这种实质性的共识其实也是一个表面共识,因为对于“如何认真对待”的问题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对待方式,一种就是把宪法看作是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加以认真对待,通过对宪法规则的法律解释来思考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另一种就是把宪法作为社会规范来对待,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角度来思考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宪法司法化的话语中,究竟是采用“法律政策学”的方法来论述宪法司法化的,还是采取“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论述宪法司法化,这两种不同的话语策略所得到的效果也是不同的。为此,我们首先在分析框架上廓清“法律政策学”和“法律解释学”以及这些对待法律的不同路径对于宪法的不同意义,然后我们再来分析宪法司法化话语中的论述策略。
  
   一、“法律政策学”与“法律解释学”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这里所说的“法律政策学”不是一个狭义上的将法律作为社会政策的学说主张, 而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主张。这种主张将法律看作是社会系统的一种,看作是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密切关联并相互作用的社会规范,看作是受其它要素影响并服务于其它要素的工具,因此,法律政策学就是一种法律工具论。从这个意义上,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法学派、政治哲学中的法律实证主义、 历史法学派和法律与社会研究都可以属于我所说的广义的“法律政策学”或“法律工具论”。与此相比较,所谓法律解释学既不是一种解释法律的具体法律技术,也不是关于法律解释的学说, 而是对待法律的一种方法和态度,这种态度将法律看作是一种自足的法律规则体系,它并不关心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的关系,而是关注这种法律规则体系本身。任何法律之外的其它要素只有“翻译”为法律规则才是可以理解的,任何其它社会制度乃至国家都是由法律所建构起来的存在。 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中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注释法学的传统和概念分析法学的传统都属于这种广义的“法律解释学”的范畴。
   尽管将如此众多复杂且相互矛盾的学说纳入到如此简单的两个概念中可能包含着巨大的危险,但是,我关心的不是这些学说的具体主张,而是关注它们对待法律的方法,以及与这种方法相一致的共同的立场和态度。
   一般说来,法律政策学都采用了“法律的在外视角”, 也就是说从法律的外部来看待法律,这种视角关注的与其说是法律本身,不如说是“法律与……”,这种视角或者方法不仅看到的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将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还原为其他的社会现象。这种“法律索引论”从法律入手索引到法律背后更大的支配法律的力量。与这种法学方法相一致,法律政策学有意识无意识地将法律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具,而采取了一种工具主义的立场。法律既是一种反映性力量,又是一种建构性力量。法律如果不是反映普遍自然法的原则,作为实现普遍价值追求的工具,就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工具,如果不是反映历史文化意识形态,成为捍卫民族文化的工具,就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因此,法律政策学的理论主张一般都会诉诸哲学、历史、社会学、政治学或者经济学的宏大话语的叙述策略。
   相反,法律解释学采取了“法律的内在视角”,将法律规范或者规则本身看作是唯一关注的对象。在注释法学的视野里,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法律的世界,任何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等的要素只有转化为法律才是可以理解的,这种方法不仅将吵嘴打架的日常小事理解为“侵权之债”,而且将国家本身都理解为一种法律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是一门独立的科学,与其他学科没有直接的关联,研究法律不需要了解法律来以存在的社会经济状况或者文化意识形态,而只需要关于科学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就是发现法律真意的法律解释技术,这种科学方法的在于解释法律规则的意含,至于这种意含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这不是法律解释学所要关注的对象,而是法律政策学关心的对象。因此,法律解释学尽管也服务于某种道德、政治、经济或社会文化的目的,但是,这种服务是通过法律规则的内部的解释完成的,而不是通过法律外部的规则变化完成的。因此,法律解释学采取的不是宏大话语,而是法律规则的小心翼翼的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