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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障措施释意

  第二,关于报复条款的规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如果一个保障措施是根据进口的绝对增长采取的,且该措施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被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国不得在保障措施有效的前3年采取报复行为。如果是依据进口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则被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国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终止的书面通知30天后,保障措施实施的90天内,可以实施相应的报复手段。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第6款规定:如果特殊保障措施是依据进口的绝对增长采取的,其规定与《保障措施协定》相同。但是,如果特殊保障措施是依据进口的相对增长采取的,我国只有在该特殊保障措施持续有效期限超过2年后才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手段。
  三.结语
  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是我们为了加入世贸而接受的妥协性条款,我国的出口产品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条款的冲击,如何应对外国特殊保障措施的调查将会成为我国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下一步的主要任务。因此,如何应对特殊保障措施要成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必备的常识。面对这种状况,法学工作者应首当其冲,为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中的法律问题扫平道路,以利于我过对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释】  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编号WT/DS98/AB/R。
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编号WT/DS121/AB/R,第131段。
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编号WT/DS121/AB/R,第131段。
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编号WT/DS121/AB/R,第129段。
美国部分钢铁制品进口保障措施案,欧盟第一份书面建议,第278段。
国境税调解工作小组报告,BISD 18S/97, 第18段。进一步涉及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报告,第20段和欧共体石棉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01段。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第7.95段。也参见,美国羊羔肉保障措施案的上诉机构报告,第92段。
美国麦麸类产品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69段。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77和178段。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77和178段。
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79段。
参见布鲁斯.E. 克拉波:《美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第769-770页。
《美国特殊保障措施第一案――座椅升降装置案》,杨国华,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inf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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