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特殊保障措施释意

特殊保障措施释意


侯利阳 Liyang Hou


【摘要】特殊保障措施是针对我国产品的一种歧视性的保障措施,其实施条件予以一般保障措施相比要相对容易。为了能够实质性的把握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笔者在叙述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严格性的基础之上,详细解释了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中的各个要件。
【关键词】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
【全文】
  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一些成员国担心我国加入WTO后出口产品快速增长而对其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因而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设立了“针对具体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本文简称特殊保障措施)。目前美国、加拿大和印度已经根据我们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的承诺,调整了国内立法。2002年8月13日,印度启动了全球第一期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被调查产品为工业用缝纫针。2002年8月19日,美国启动了对坐垫升降装置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特殊保障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一种,其某些实施条件与一般的保障措施不同。由于其实施条件比一般保障措施要宽松,而且其他国家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实施这种歧视性的措施,并且由于我国出口产品“物美价廉”的特性,笔者有理由相信在特殊保障措施剩余的有效期内(差不多10年半的时间),关于特殊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将不不可避免的增多。本文拟就特保条款的具体理解进行相关论述。
  特殊保障措施是一种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歧视性保障措施,其实施的目的、前提条件和实施程序与一般的保障措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特保毕竟属于保障措施的一种,其设置的目的不外乎有二:一是能够专门针对中国的产品实施,二是能够比较容易的实施。为了能够深入详尽的理解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一下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究竟是如何的严格,才能清晰地把握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本质。
  一.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保障措施是WTO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而设置的一种救济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成员国由于履行关税减让和取消其它贸易壁垒的义务而产生的损害。依据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协定》和涉及保障措施的相关案例可以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要件如下:
  (一)实体要件
  (1)不可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
  GATT19条第1款(a)规定:“如因未预见的发展或因一缔约方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因为《保障措施协定》没有关于“不可预见发展”的相关规定,所以GATT19条中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效力问题就存在争议,成员方经常在实施保障措施是否就此进行证明而争论不休。但是在韩国奶制品一案中上诉机构明确了成员有义务证明这一点。 另外,必须明确的是GATT1994第19条规定增加的进口必须是“如因未预见的发展和因一缔约方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不可预见的发展必须是缔约方承担GATT协议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因此没有承担GATT协议义务的情况下而遭受的影响,就不具有“不可预见的发展”的性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