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请求权竞合论
主张请求权竞合论的学者认为同一事实发生相同给付内容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时,数个请求权同时并存,其权利人可以任意主张数个请求权中的一个或者同时主张全部请求权。依据该理论,既然此时从实体法上来说存在数个请求权,则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说也存在相同数目的“程序请求权” 。如果在一个程序中对基于某一事实的数个请求权进行处理时,就会发生和处理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创造出“竞和合并” 的概念。该数种请求权均得行使,但是其中一种的实现使得其他请求权失去保护的必要。请求权竞合理论虽然承认每个请求权均得分别成立程序请求权,然而在“处理决定” 中却无法承认多个“处理决定”的存在。究其本质还是因为当事人“多个请求权”指向的仅仅是同一次给付。
(三) 请求权基础竞合论
支持请求权基础竞和理论的学者认为,“同一生活事实关系而发生同时适用侵权责任及违反契约责任的场合,并不发生两个独立请求权。此时,仅仅发生单一请求权,不过该请求权具有多数之请求权基础而已。其所谓竞合,实乃请求权之基础竞合,并非请求权本身竞合。” 但是该派学者在请求权基础概念之外,为顾及各种请求权之不同机能起见,仍然保留请求权竞和的概念。他们认为同一事实关系即使适用多数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数请求权的给付内容单一,但是如果数个请求权行使的可能性或法律效果不同时,例如可转让性、担保性或破产是可否优先受偿等等,此时发生请求权竞合。可见,请求权基础竞和理论并没有完全取代请求权竞和理论,只是限制了请求权竞合的范围。这是因为民法上的请求权各有自身的适用条件,一旦同一事实涉及数个适用条件不同的请求权时,限定当事人用某一个请求权可能会造成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下面我们运用请求权基础竞和理论来分析一下本案中请求权的单复数问题。首先从形式上看,票据请求权是立法者有意特别制定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其独立适用的法律要件。第一,票据关系是与票据发生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法为鼓励人们少用现金多用票据,最大限度的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可信度,使票据关系成为独立于原因关系 的法律关系,只要票据关系无瑕疵,原因关系纵然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第二,关于时效方面。我国《
票据法》第
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二年。另外,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至付票据相当的金额。这种对时效的规定以及时效届满之后的救济手段都是与普通债权关系不同的。所以单单从形式上来看,本案中的票据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并且两者请求权发生的事实分别存在(票据请求权的事实是持有票据,合同请求权的事实是合同存在),又因为两者的给付目的相同,因此成立请求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