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权力主体(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举制度的普遍性、真实性是民主政治的普遍性、真实性的重要保障。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或其他公权力主体也许会不尽如人意,也许会有这样那样的弊端,选举也许不能保证最能干、最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但是,人类共同体发展到今天,尚未找出比选举更少弊端,从而更文明的产生公权力主体的方式。为了保障公权力主体更真实、更有效地代表人民利益,我们应该进一步发展、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使选举尽可能更广泛、更真实地体现民意,尽可能保证最能干、最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
2.公权力在公权力主体之间得到合理配置,形成既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两百多年以前,就有政治家提出,公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之手,而必须分别授予不同的权力主体,使之相互制约,否则,腐败和权力滥用便不可避免,人权和自由便无法保障。 当然,为了保证公权力正当和有效地行使,仅强调分权制约是不适当的,必须同时强调各种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协调。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分权制约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横向的分权制约机制,还是纵向的分权制约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3.以法律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范围,确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人类历史经验表明,公权力不能没有,不能过小,但也绝对不能过大,绝对不能没有限制。公权力只能以保障人类共同体成员的自由、安全和促进人类的福祉为限。过去,我们曾一度相信公权力万能,相信政府万能,让政府管了许多不应管,也管不好的事。结果窒息了个人、企业和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并且为滥用权力和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因此,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企业、组织的自主权,促进社会的活力,推动政府廉洁、高效,必须认真研究和确定公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并通过法律加以严格限制。
4.公民人权具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政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公权力与相对人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关系。作为文明政治(即政治文明),一方面要求对公权力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则要求对公民的人权加以保障。公权力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这样那样的侵害。因此,政治文明在这方面的设计应有两个基点:一是保障,二是救济。保障当然是最重要的,应通过各种制度尽可能防止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但不能设想有什么神奇的制度能够完全避免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律救济机制是政治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5.各种公权力均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违宪、违法,法律上确立了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公权力主体守法,自觉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了保证各种公权力主体不超越
宪法和法律范围,建立公权力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必要的。否则,公权力的运作就可能恣意,政治行为就可能脱离游戏规则,从而偏离宪政、法治、文明的轨道。
6.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