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后,人们对于公私法的划分及二者的地位和作用又产生了另一种片面认识,认为搞市场经济主要靠私法,公法可有可无,从而导致一个时期人们重私法、轻公法的现象。上述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必须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由,二是秩序。要保障自由和秩序,必须有公权力发挥作用,同时又必须限制公权力过分发挥作用、控制公权力滥用。而要做到这些,必须加强公法。其次,市场经济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的目的是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使人民过上更幸福、更美好的生活。而要健全民主,推进社会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则必须加强公法。最后,私法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公法的健全、完善。私法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至少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立法,即要求立法机关能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二是行政,即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而不违法干预私法秩序;三是司法,即要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私法争议,保障私法秩序。立法、行政、司法均是公权力,要保证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就必须加强公法,通过公法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控制。
二、关于政治文明
人类共同体在长时期历史发展中逐步脱离野蛮、暴力、专制和玩弄阴谋、权术的政治生活形态而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政治生活形态———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是公权力代表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生作用,在法律(公法)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取得、转移、分配和行使。⑦
政治文明主要属于制度文明的组成部分。有人认为,政治文明除了政治制度文明以外,还包括政治主体文明、政治关系文明、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⑧还有人认为,政治文明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手段文明、政治体制文明。⑨笔者认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理念文明可以归入精神文明的范畴,而政治主体文明、政治体制文明、政治关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手段文明均可以归入制度文明的范畴。虽然主体、体制、关系、行为、手段不等于制度,但这些文明都有待制度的设计和规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文明。因此,政治文明主要指政治制度文明。政治主体文明、政治体制文明、政治关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手段文明是政治制度文明的结果或体现,当然,这些文明也是精神文明的结果或体现。
政治文明是制度文明的组成部分。既然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那么,后者自然不仅包括政治制度文明,必然还包括其他制度文明,如经济制度文明、文化制度文明、科学、教育制度文明等。⑩但是,政治文明是制度文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其一,政治制度涉及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从而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影响其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性质;其二,政治制度涉及国家公权力的构成、配置和运作方式,而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其他制度必然要受到国家公权力构成、配置和运作方式的重要影响;其三,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而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其他制度均需要国家法制加以确立和保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制度文明就是法制文明,制度文明就是政治文明。从而,政治文明可以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构成人类文明的基本组成部分。
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样,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文明有不同的内容,人们对之有不同的衡量标准(或称衡量指标)。有人提出,现代政治文明应具备下述八项标准:(1)政治权威产生和运行的合理性;(2)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合理性;(3)政治权威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合理性;(4)人民的政治权利受保障的程度;(5)人民的政治参与程度;(6)人民政治存在的合理性;(7)人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自治)的程度;(8)人民思想的自由度。 这八项标准主要是从政治学的角度考察,如果从公法学角度分析,可以进一步确定有关现代政治文明的更具体、更明晰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这些标准大致可以确定为下述八项(与上述八项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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