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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使命及研究方法

  
  二是规范性研究与功能性研究要结合起来。有一个英国人写了一本书讲公法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规范性研究,一种是功能性研究。规范研究是把法做为一种自在的系统来进行研究,有自已的发展规律,不是受外界、受人力控制的,不是人造的。功能主义是把法作为人造的一种工具,即人为地达到某种目的而做的工具。规范性研究探讨法是怎么发展过来的,认为法的原理有自然法、有实证法等等,实际上在研究法应该是什么,从哪个地方发展过来的,有人认为法是上帝创造的,或者是一种自然法,是人类正义成长起来的,是一个自在的系统。功能主义完全是把法做为一种人造的工具,法的原理、法的原则不太讲,人创造了什么东西,它就是个什么东西,研究国家制订法,不去探讨法的原理、原则或者法应该是什么东西,国家规定了什么就是什么,但他发展到极致就有可能损害到法的正义,法违反了人性就不应该是法了。
  
  三是要把客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结合起来。微观研究很重要,写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如何研究写一些小的题目,做一些微观研究,但我们也要鼓励大家做一些宏观研究,对公法整个机制的研究或者是对事物整体的研究。有人研究宇宙,也有人研究原子,原子下面还有中子、质子,总之这些问题都有人研究,但我们做宏观研究是不能忘记微观研究的,仅仅是一个“行政法之研究”是很大的文章,我肯定不会让你通过,做微观的研究也必要把握宏观,把一些小的问题放在大的框架的研究。
  
  四是把法律的实证研究与法律的原理研究结合起来。法律的研究不等于哲学的研究,没有实证研究、没有案例分析,不像是法律论文,干脆写哲学论文算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做很多实证研究,包括很多国家统计数字、很多具体案例的解剖,这些都是很麻烦的但又是必做的工作,你必须到网上去查,你必须去做统计,你必须去调查,再做哲学研究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有些是没有理的论,把数学、图表一个个用进去,一篇论文就是几个图表看得人不知所云,这样也不行。你应该有一个框架把它控制起来,有些题目可能理论性很强,实证研究可能少一点,有的本来就是实证研究的题目,但也有一些理论的分析,这两个东西对一篇论文缺一不可,根据选题可以有不同的安排。
  
  第五个是将参与公法的实践与公法的研究法结合起来。你们要参与到实践当中去,有一个哲学家谈 哲学研究是要解释世界,而我的哲学是要改造世界——我的公法理论不仅仅是要解释公法,我们要用公法来设计我的理想、我的国家公权力,也来设计我们国家的政治文明呀,所以我们必须参与到实践当中去。要我们的理论去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去认识理论,认识公权力,只有这样大家参与进去才会发展。以前我们研究的只有《公民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有一个《公务员暂行条例》几个东西,大量的东西都是文件汇篇,哪里有法,只要我们参与到这里边来了,我们很多地参与立法,也推动了法律,也认识了公法、推动了公法,所以一定要参加立法、参见案子,你要看了案子才能够看得清楚。这样做,一是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做贡献,另一个是在立法的过程中也认识了公法、提高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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